贺雪峰:为什么不能推行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5)

贺雪峰:为什么不能推行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5)

有一种说法是,虽然土地是公有的,涨价归公也是对的,但是,征收农民土地,导致农村资源流入城市,农民更穷,城乡差距更大了。这种说法有问题。第一,几乎所有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征收农民土地之后,农民的收入都有比较大幅度的提高,典型如北京近郊农民远比北京市民富裕得多。如果再按照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农民补偿,则城市近郊农民将暴富,而这部分农民只占全国农民总数的不足5%,这样一个因为承包地恰好在特定位置的农民,自己未做任何努力,也不担任何风险,仅因为城市扩张到了特定位置,就可以因为征地而暴富,这样的农民就只是食利者,而非农民,站在这部分食利者立场上讲话,绝对不等于站在农民立场讲话。不能混淆了食利者与农民的本质差别。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本来消灭了土地食利者,现在完全没有必要再造一个出来。

关于征地中出现冲突,这是因为农地非农使用所产生巨额增值收益的分享的利益博弈,而非所谓维权。失地农民希望从土地征收中获得更大收益,这是可以理解的,又因为土地位置不可移动,特定位置农民就容易坐地要价,当钉子户来谋取更多利益。但从我在全国调查来看,几乎没有农民不盼征地不盼拆迁的。农民盼征地盼拆迁,因为征地拆迁有利益,但政府真去征地拆迁,农民又一定会要求高价,会诉说政府征地拆迁损害的他们利益。实际情况则是,即使征地拆迁没有让农民暴富,至少也让他们的土地利益变现了。

适当提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可以的,但绝不会因为征地补偿提高了,征地冲突就不再有。过去10年征地补偿大幅度提高,而征地冲突也更大规模发生,即是明证。

中国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要征收土地,因此必然要发生征地中的利益博弈,这个不可怕。再过十多年,中国城市化的规模扩展基本结束后,就不再需要征地了,因为征地而发生的冲突自然而然就平息了。那个时候,农民希望自己土地被征收也没有机会了。

三、小结

从以上关于农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制度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基本结论如下:

新中国以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所形成的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构成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制度红利。也是未来20~30年中国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由世界体系边缘国家进入中心国家的制度基础。当前的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某些方面需进一步完善,而其总体制度则应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都是要不得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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