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化中重构乡村主体性(2)

在城镇化中重构乡村主体性(2)

对乡村生活的污名化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价值预设,除了表现出无来由的傲慢,还是对乡村生活的污名化。从类型学上看,城市和乡村是一个连续统,既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又是有差别的。差别既可能是体制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城乡文明自身的类型学规定性所致。城乡连续统的类型学规定性,决定了城市和乡村的区位关系,即互为主体,互融共存,而非城市吞并乡村,或者乡村包围城市。从城市与乡村的区位关系上讲,消灭乡村从保持文化多样性上就说不过去,事实上也无可能性。对乡村生活的污名化将体制上的城乡二元结构从价值层面加以固化,粗暴肢解城乡关系,导致之前曾明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陷入尴尬的境地。乡村被绑缚到城市扩张的隆隆战车之上,成为予取予夺的对象。

从社会学视角看,城乡关系是建立在城市和乡村两个互动主体基础上的。互动关系是建立在主体之间的,单极主体只能意味着支配或依附。城乡关系也不例外。失去其中任何一个,城乡关系将无从谈起。城乡关系体现了城市和乡村两个主体之间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结构。当前中国城乡关系出现断裂,表现为城市高度组织化和乡村“原子化”,对应的是城市中心化和乡村边缘化。

毫无疑问,中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有着历史、国情、体制等多方面的深刻根源。城乡关系结构演进客观规律要求我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从体制、制度、政策和规划上实现不同层次的创新。但是,由于缺乏与城市主体相对应的乡村基础单元,城乡互动和实现一体化发展变成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当前的城市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场域的中心,不仅具有很强的主体性,而且因为受城市偏向的庇护日益强势。政府机构、企业单位、商贸中心等不仅自身就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实体,而且相互之间由于利益关涉产生联合,从而获得了对乡村的绝对支配权。

反观当前的农村,由于实行的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村村民自治制度,行政村的“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相互冲突,导致行政村组织与单个农户关系脱节,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因而难以担当城乡连续统的“村”一极主体。而自然村既非行政单位,又非社区,也难担此任。乡村普遍以农户为单位的“原子化”结构,“村”已不“村”。失去“乡村”一极,“以城带乡”,“乡”在何处?事实上解构了城乡关系。由于乡村一极主体的缺席,城乡关系由原先的“城—乡连续统”转变成现在的“中心—边缘”结构。

城乡关系的断裂,导致推进城镇化过程基本上只是一个“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是自上而下的全局性统揽,但必须有自下而上的主体配合方见成效。并且顶层设计本身也需要建立在基层创新实践载体之上,否则,极易变成闭门造车或“拍脑袋”。由于缺乏对应主体(乡村)的有效应对,自然就落得一个“剃头挑子一头热”或“上动下不动”的境况:城镇化变成了“造城”运动,农民“被上楼”,资本下乡变成“圈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变成工商业屠宰农业等。所以现在更紧迫的任务是建构城乡互动关系。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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