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具体而言是:“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作为广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着旨在构建社会法律秩序的最重要行为规范。宪法权威的确立和维护,要求这些行为规范具有严格的约束力。这就意味着,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范围、目的和行使方式的规定;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此而言,违反宪法的可能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政府权力的行使者。
目前在我国,如果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法院可判令撤销该行政行为,并给予原告以必要的权利救济。但是,如果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哪怕其所依据的法律或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原告也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因为我国法院尚不能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样一来,宪法中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就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贯彻与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有一个小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其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但由于其运行规程、受案情况、审查内容及处理结果均不对外公开,其法规审查活动不具有显在性和可监督性;加之这种审查活动缺乏不同主体之间的举证与抗辩,无法进行较为深入和周全的利益衡量,因此其工作成效总体而言是极其有限的。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本身也存在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内部对部分法规进行自我审查的做法,尽管从较宽泛意义上也是一种违宪审查机制,但这种自我审查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任何人不得担任自身案件裁断者”的正当程序要求。
我国亟须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独立于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机构,以便审查各种政府权力行为(包括普通立法行为)是否违反了上位法,尤其是审查它们是否违反了宪法。理由如下: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现代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主要作用就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来广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如果政府权力可以实施违反宪法的行为,那么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就必然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和保护。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其所侵犯的只是特定的、个别当事人的权利;而如果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其所侵犯的则是不特定的、多数公民的权利。在政府权力侵犯了个别人的权利时,受害人尚且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在政府权力(通过立法行为)普遍侵犯多数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时,人们却无从获得救济,这种情况显然既不正常,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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