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一个国家的全部立法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建立合乎主权者期望的法律秩序。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并非由并立于同一效力位阶上的规范所组成的,而是由多个效力等级的规范叠置而成一种阶梯结构。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协调与统一,有赖于不同位阶规范之间的良好衔接,即任何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源于创造它的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基于同样的道理,该上一位阶规范的产生,又为更上一位阶的规范所决定,并以该规范作为其效力的依据。这一进程最终可回溯到最基础的规范,即宪法规范。
可见,一种协调统一的法律秩序,有赖于一个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每一项法律规范都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它既是下一位阶规范的效力来源,又是上一位阶规范的效力延伸。法律秩序的协调统一,体现为一种下级规范对上级规范的服从关系。而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等级最高,所有其他规范都处于宪法的统领之下,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源泉,也是所有法律规范得以产生的基础。可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效力和权威,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旦宪法失去了效力和权威,整个法律体系的根基就坍塌了,国家的法律秩序也将变得混乱起来。
另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产物;而由于其特殊和严格的制定程序,宪法比任何其他法律都更反映和代表主权者的意志。因此,其他法律对宪法的违反,也就意味着对主权者意志的背离,这样,违反宪法的情况越严重,对主权者意志的背离也就越严重。
如果立法机关通过一般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经常与宪法相抵触,那就等于是通过对国家主权的逐步侵夺和蚕食,使国家主权失去其应有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最极端的情况下,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夺,甚至可能导致国家的分裂和解体。但如果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一般立法行为中违反宪法的现象,就能得到及时审查和纠正,从而确保国家主权免受部分政府权力有意无意地侵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提到,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以及“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这些提法显然体现了对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视,但这些政策性表述,只有最终落实为科学合理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宪法权威和确保法制统一的政策目标。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