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贵仁:深化教育改革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质量(4)

袁贵仁:深化教育改革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质量(4)

“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决定》提出的极具创新性的政策要求,就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并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保障措施和行动路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教育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的新阶段,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来说也是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抓住历史性机遇,统筹安排改革保障措施,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

(一)进一步凝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共识

我国改革开放35年的经验表明,任何成功的改革都是上下左右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都是群众广泛参与、集体同心攻坚的结果。我们要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必须科学分析、深刻认识当前教育体制机制积弊,尽快克服改革动力不足、缺乏有效措施手段、不敢或不愿打破常规的想法和做法,在各级政府、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中凝聚起改革的高度共识,形成深化教育改革的强大合力。按照中央的要求,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重大政策举措,一定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社会可承受程度的统一。除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注重配套政策措施到位等环节外,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层面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求在重大教育改革实施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改革实施中加强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及动态调整,避免产生大的偏差,并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行使顺畅,为重大教育改革付诸实施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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