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玉凯:中国官邸制待解问题探究(3)

汪玉凯:中国官邸制待解问题探究(3)

一是首先要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状况看,在我国建立官邸制首先必须明确实行官邸制的范围。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可在保留原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搬出。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启动。

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推进。目前我国经济总量虽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收入仍较低,政府部门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带头过“紧日子”。因此,“官邸制”的政策设计要以尽量压缩行政成本,减少行政支出为基本原则。同时,还要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领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三是要制定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官邸制”实施方案。制度问题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因此,“官邸制”的制度设计必须完善而具体,实施方案必须包括明确范围、资格条件、使用规章、退出、建设资金、标准、所有权等信息。国家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房市状况,分档规定各级官员的“官邸”标准,对于超过住房标准的,超额部分必须由本人承担。同时,可设立专门的“官邸”建设资金,引入社会力量进行建设,并对所有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保证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必须对官邸的使用权限和退出机制作出细致的规定,防止官员在升迁或异地任职后仍然占有原有“官邸”,切实保障“官邸”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要加强官邸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官邸制”监管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在对住房腐败的内涵、性质和形式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多方联动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同时,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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