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及诽谤的法律的出现只有短短30余年的历史,它的起点是1979年刑法。回顾我国有关诽谤立法的历史与司法实践,我认为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2001年(见表一)。以1979年刑法设立的诽谤罪为开端,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止。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有关诽谤立法初步搭建起框架,司法实践经验丰富。
这一阶段时间跨度较长,共22年,刑法和民法各自适时发展,一些基本的、主要的问题初步有了制度设计,实际是以极快的速度走过了发达国家一两百年甚至数百年的道路。这一阶段学术界研究成果较多,但学术争议不多。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起诉媒体的现象逐渐增多。它说明:我国有关诽谤立法的发展开始面临深层次的问题。
第二阶段:2001年至2013年(见表二)。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为开端,至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民法发育绵软无力,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力度相对减弱;而刑法及行政法从立法到实践都大步前进。我国有关诽谤立法的发展与改革进入深水区,确立公共议题的表达规则成为典型困境。
这一阶段出现如下特点:
其一,民事诽谤立法止步不前。从笔者提供的这一阶段的时间轴上可以发现,从2001年到现在,我国在诽谤方面的民事立法似乎进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其间虽有两项人大立法,但都不直接规定诽谤问题。而侵权责任法生效已三年多,司法解释仍未出台。也就是说,十几年间,民事诽谤立法即名誉权制度几乎没有任何新发展。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条。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经济起飞,需要民法解决的问题很多,在经历了是否制定民法典的争论后,选择的模式是分几部法律先后出台。所以,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等不仅陆续制定颁布,有的已经修改了数次,而“人格权法”则迟迟没有动静。二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两则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诽谤的司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已初步搭建起来。
其实,我国学界与新闻界完善有关诽谤立法的努力一直存在。2002年民法学界已有专家受全国人大委托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此后,杨立新教授所主持的相关重要研究至少有两项。而我国新闻界也感觉到实践中有关诽谤的立法不够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2006年立项完成了《中国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并于2007年4月正式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但未获正式回音。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传播法学界及中国记协召开的专题会议也曾有书面建议,主张在侵权责任法中设“媒体侵权”的专条或专节,但这一意见并未被采纳。这些建议、意见和研究成果表明:虽然学术界就“媒体侵权”的概念存在争议,但业界与学界对于民事有关诽谤立法相对滞后的现实早有关注,对其发展与完善抱有期待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立法及司法机关并未回应。学术界及业界存在的不同意见,使本来犹豫不决的立法机关放缓或暂时搁置了有关诽谤的立法议题。而十几年间,有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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