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合以往立法的基础上“体现时代特点”——  追求民法进一步现代化

在整合以往立法的基础上“体现时代特点”—— 追求民法进一步现代化

民法典编纂成功之际,望眼一看,已经是新世纪的第二十个年头。民法自身经历着一个不断历史演化和迭代的过程,作为立身于21世纪最新出台的我们这部民法典,如何演化自己的调整范畴、调整方法,这也是世人所关注的话题。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着全新的机遇,那些著名的民法典产生于遥远的过去,现在所能够做到的就是打打补丁;而那些上个世纪末或者本世纪初制定出来的民法典,仍然没有机会直面刚刚兴起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也留下了不少遗憾。

十年来,发生的事情可以说是天翻地覆,这都是基于第四次科技革命或工业革命的缘故。第四次工业革命以信息科技、生物科技的快速迭代为牵引,特别是从互联网发展到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阶段,从生物药剂、转基因发展为基因工程阶段以来,我们明显意识到人类社会正在形成某种质的变化。它不仅在极大地重塑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特别是其中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也在对现在的法律形态和基本规范手段提出挑战。

民法典编纂必须应时而变,及时应对和消化时代提出的命题,否则可能一出生就会被淘汰。为此,立法者一开始就提出在整合以往立法的基础上,也应当“体现时代特点”。“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当然,这些时代创制同样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阶段要求紧密结合。

民法典关于时代的创新,体现在很多地方。如:

“总则”引入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体现了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物权编”引入了“居住权”,这不是古老的罗马法和近代的法国法的房屋用益物权,而是在中国现代城市化背景下对社会夹层的一种照顾物权。

“人格权编”在过去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时的丰富和发展,特别处理了与生物科技、医学科技应用的关系,包括:明确禁止任何人体交易(第1007条);严格规范研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所需要临床试验的条件和程序(第1008条);严格规范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第1009条)。同时,引入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适应信息科技背景下的新型人格保护需要。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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