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方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

从四个方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

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改革开放初期,农民仅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随着土地承包期的延长,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调整,农民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逐步扩大。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具有占用、使用、收益权能。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完整的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实际上农民早已获得出租、转包、转让等部分处分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就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的处分权更加完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有其时代背景,是正确和必要的,保障了承包户的权益,促进了农业发展,维护了农村稳定。但随着农村人口转移,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多,需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考虑按照“尊重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户承包权、保护务农者经营权”的思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承包权要赋予有资格的人,以体现公平;经营权要配置给有能力的人,以体现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推进城镇化和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尊重集体所有权”,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在占有、处分方面的权能,发挥其在处理土地撂荒方面的监督作用、在平整和改良土地方面的主导作用、在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桥梁作用。“划断农户承包权”,就是要界定集体成员资格、锁定集体成员范围,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落实“长久不变”,并对承包权的权能边界进行清晰界定。“保护务农者经营权”,就是要适应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新趋势,对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给予更多支持和保护,让务农种粮者得实惠。

扩大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权能

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一户一宅、免费取得、长期占有、村内流转、退出无偿”。尽管物权法已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但仅具有占用、使用权能,不包括收益、处分权能。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抵押、流转,农民的住房附着在不能流转的宅基地上,导致农民房屋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村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农村空心屋不断增多,大量房屋闲置,非常可惜。为解决这个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里虽然仅提及扩大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权能,但由于房地不可分离,住房财产权的流转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这种表述可以看出,这个问题极为敏感、复杂。在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可考虑分两步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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