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方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3)

从四个方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3)

第一步,放宽农民住房流转的限制条件。允许农房抵押、担保、转让,并允许因房地不可分离、随房屋流转而必然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所有者,可向购买农房、从而购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收取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对购买农房者应设置严格的资格条件和使用、维修改造规定,防止城市资本一窝蜂地到农村买房,防止城市房地产泡沫向农村蔓延。浙江乐清等地将农房流转的受让人扩大到县内农民,将城镇居民排除在外,就是基于这个考虑。

第二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条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也需要很多前提条件。比如,改革宅基地制度,不能再无偿取得、明确使用期限等。

扩大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

除了承包地、宅基地外,一些地方特别是城郊农村,还有大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一些地方的村级集体资产将会大幅度增加。如何用制度管好这些集体资产,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也关系村干部自身安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在这方面,改革的空间更大、法律障碍更小、步伐应该更快。

为此,在集体资产较多的地方,应该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是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所有人,实现“农民变股东、资产变股权”,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转变。农民获得的集体资产股权,不仅应有占有、收益的权能,而且应有处分的权能,也就是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继承。农民既可以长期持有集体股权,也可以有偿退出集体股权。这有利于人口流动。在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甚至可以增资扩股,使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更加开放,而不是继续封闭。这可以增强其活力。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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