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3)

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3)

热点犯罪问题的理论探索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近年来我国新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这对刑法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研究了腐败犯罪、网络空间犯罪、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经济犯罪等热点犯罪问题。

一、腐败犯罪

2013年度,论者们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强了对该问题的研究:(1)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宏观完善。有论者认为,加强反腐败的刑事法治,我国需要适时更新反腐败刑事法治理念,适当完善反腐败刑事法网,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格限制直至最终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并合理增设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也有论者认为,对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应摒弃主体身份和财产性质的差异,仅以犯罪行为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实现对同质法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将二元制罪名体系修改为一元制罪名体系。还有论者认为,我国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中所采用的以数额为中心的“计赃量刑”模式存在明显弊端,应建构以“犯罪情节”为中心的刑罚配置模式,扩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并适时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2)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微观完善。有论者认为,贪污罪的数额界定只能包括数额而不能包括数量,并将其入罪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模式,同时采取概括的数额标准。也有论者认为,应当以“公务论”作为认定犯罪主体本质特征的指导理论,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还有论者探讨了性贿赂的入罪化问题,认为一切可以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物品”都应当成为受贿罪的对象,我国应增设“性贿赂罪”。但也有论者认为,“性贿赂”在当前的实践中还存有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不应入罪。客观地看,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法治完善面临一对基本矛盾,即从严惩治腐败的现实需求和有失科学的刑罚设计。对此需坚持“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原则,在进一步严密腐败犯罪治理法网的同时,适当降低其入罪门槛和刑罚惩罚的力度,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二、网络空间犯罪

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较为突出问题。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探讨了以下两个网络犯罪问题:(1)网络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有论者认为,以寻衅滋事罪来严厉制裁日趋蔓延的网络造谣行为,有将这一传统口袋罪的“袋口”向网络空间的再次张开或扩大的嫌疑。“双层社会”导致传统刑法罪名体系向网络空间延伸适用,应通过解释罪状,发布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建立网络犯罪全新的立案标准体系。(2)网络技术犯罪的刑法防治。有论者探讨了网络游戏中的“外挂”和“私服”行为的定性问题,认为对于制作、传播和使用“外挂”的行为,可视情形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经营罪。对网络环境下的“私服”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制造并出售“私服”程序则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犯,以后罪论处;行为人架设、运营“私服”的情形,在性质上是“复制发行”,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也有论者探讨了网络深度链接的入罪化问题,认为深度链接行为是帮助型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上升为侵犯著作权等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保护是当前我国刑法面临的新难题,需要刑法作出新的调整和应对。但网络技术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其手段的不同,对此应从行为本质上分类型进行把握。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2013年10月“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探讨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问题。有论者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之争实为二者的罪刑关系是否合理之争。从犯罪评价架构出发,以构成要件与违法、罪责的关系解释罪刑关系: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不是违法程度不同,而是责罪程度差异;对超出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的部分,应以其他罪名作补充评价,以满足政策需求。也有论者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保留嫖宿幼女罪不会造成对犯罪人处罚偏轻的问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强奸罪加重情节时,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嫖宿幼女且具备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以强奸罪加重情节定罪处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立法各有侧重,存在一定的差距,采取司法的方式弥补两者的差距,方法可行但空间有限,立法调整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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