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非公有财产加强刑法保护

为什么要对非公有财产加强刑法保护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3条明文规定,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上述《意见》中加强对非公有财产刑法保护力度的内容作出了积极回应和细化。这是我国依法保护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新精神,应当及时研究,加深理解,确保在刑事司法中落到实处。

实际上,我国刑法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具体包括:

一是在刑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保护非公有财产的内容。如刑法典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二是在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设置了许多对公私财产予以同等保护的罪名。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三是在刑法典分则中规定增设了不少旨在保护非公有财产的罪名。如1997年刑法典增设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些罪名都是1979年刑法典没有的,主要保护对象都是非公有财产。

四是修改了某些罪名,对非公有财产与公有财产进行同等保护。例如,将原来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破坏不同所有制企业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惩治范围。

五是通过发布刑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加强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专门就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解释,明确指出包括任何单位、个人,从而实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平等保护。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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