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传媒作为“第四种权力”,实施的社会舆论监督总的来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虽然受到社会主体的欢迎和肯定,但是对司法独立有一定影响,很容易对群体的不理性与冲动情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虽说其是促进司法公开的一种渠道,但是如何让传媒起到客观、积极的作用,与司法独立保持适度、安全的距离是我们要加大研究的一个方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与媒体就案件法制宣传内容进行沟通,赢得媒体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将审判的功能通过传媒更好地作用于社会;[15]另外,随着现代社会网络信息资讯的发达,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意、思潮、价值评价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结果的影响作用已经越来越大,法院审判必须重视网络舆论效应,防止“网络舆论审判”现象。总之,社会舆论监督之于司法公正是一把双刃剑,两者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契合,在当前舆论监督缺乏相应规范的现实面前,我们应重视对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并进行合理构建,加强对舆论监督介入司法行为的规范,并明确对不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从而将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第六,司法公正与司法政策。司法政策是一国司法机关为了解决一定历史时期司法活动中所面临的问题或实现特定的目的而制定的各种具体行为准则和方针策略。司法政策因其灵活性、综合性、动态性等特点对实现司法目标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其作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用于指导司法活动,弥补法律不足,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需求的一种手段或策略,无疑应当视司法公正为核心价值取向。因此,公正价值是司法政策的精神内核。司法政策大体分为如下几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应型司法政策;能动司法型司法政策;价值追求型司法政策;具体法律问题解决型司法政策。司法政策既决定着司法解决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具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诉讼理念的更新。“司法职权配置落实政策指示、案件结构调整满足政策需求、具体案件裁判维护政策目标、司法工作方法确保政策实效。”[16]尤其是随着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化、冲突激烈化,“司法已经不像法律逻辑所坚持的那样,将个案的解决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孤立的事件加以合法或非法的最终判断,而是把个案看作社会关系链接中的一个环节、一个连接点,个案的解决重在弥补、熨平或者重建褶皱或断烈了的社会关系链。”[17]
司法政策体现了司法能动,其应用可以起到平衡法律的普遍性与具体案件特殊性的矛盾,并适时的填补和消除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条文冲突或规则空白。它能帮助我们来提高法律思维,统筹兼顾法律适用的关系,提高法律适用水平,避免机械僵化。但是司法能动又有一个底线,那就是不能干涉“法治”的进程,影响司法活动的本质,必须遵循司法基本规律,恪守司法原则底线。
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应当走出单纯法律规则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误区,从法律及法学理论外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司法公正问题,将司法置于与社会互动的框架中,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历史传统及西方司法发展的经验,制度化的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同时,要将司法政策回应社会现实的效果作为判断其正当性大小的根本标准。正如著名公法学家蒲莱斯所说:……它们根据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经济、政治生活的需要,来设计符合本国、本地区特点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在不断吸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以不断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这些虽然有适应自身需要的特点,但作为人类共同法律文化成果的一部分,其中也包含着法制建设的某些规律性。[18]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不能忽视构建基层法院司法政策推行效果评估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探索研究增强司法政策执行力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推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政务管理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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