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
[2]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3]参见白文漳:《法官的自治与自律》,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10期,第12页。
[4]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6页。
[5]《列宁全集》,第3卷,第256页。
[6]参见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7]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页。
[8]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9]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5页。
[10]参见葛卫民:《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载《政法学刊》第22卷第2期,第84页。
[11]参见姜启波:《法官判后答疑之制度根源》,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18日。
[12]万斯庭:《美国法官的工作》,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
[13]参见刘瑞川:《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9页。
[14]法官的法制宣传、司法传播和审判公共关系技能实际上贯穿于人民法院法官裁判的全部过程和环节之中,如,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过程是进行法制宣传与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过程,法官进行庭审小结、调解和做息诉服判工作的过程同样也是进行法制宣传和开展公共关系的过程,法官以案论法就是在宣讲活生生的法律,就是在阐述法律的精神,就是在论述司法裁判的依据、理由和意义。建构和运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机制对于法官更好地辨法析理做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教化社会公众信服法律、遵从信守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价值具有极为重要和现实的宣传教育意义。
[15]通过与传媒的沟通传播是人民法院更好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审判信息和法律精神,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与交流的主要渠道,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在现代社会的体现和发展,是司法裁判方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功能的实际运用。
[16]吴良志:《政策导向性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
[17]徐亚文、李晓奋:《徘徊在规则之治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当代司法》,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99页。
[18]转引自李昌道、董茂云:《比较司法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19]季卫东:《当事人在法院内外的地位和作用(代译序)》,载[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0]前引[19],棚濑孝雄书,第7页。
[21][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2]陈兴良:《内地刑事司法制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第46页。
[23]耶林语,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24]参见前引,陈兴良文,第28页。
[25]参见唐文:《法官判案如何讲理———裁判文书说理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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