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选择(5)

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选择(5)

二、司法公正内涵之动态剖析     

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在《纠纷与审判的法社会学》前言中指出:“能够填补法学领域中的‘审判’与现实的审判之间的沟壑的正是法社会学,特别是被称之为过程分析的方法可提供有力的工具。用一句话概括,过程分析就是把审判视为过程,即程序参加者的相互作用的过程。……”[19]棚濑认为仅仅从制度层面进行学术研究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司法活动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判决既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判定,也不是纯粹根据逻辑从法律推导出的具体结论”,[20]实现司法公正的困境和路径选择的局限性,需要从立案到审判,最终到执行这一全动态过程进行深度剖析。    

(一)立案     

立案中,仅仅局限于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忽视立案前的准备,立案与审判之间无法衔接。究其原因,一是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诉讼需求,二者之间的不协调,使得某些矛盾集中在立案阶段。二是司法能力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案程序的规范化操作,导致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存在拖拉、推诿和服务效果不够等客观情况。三是有关立案程序,尤其是立审衔接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甚至在某些方面是空白的,这就使得现实中立案程序的很多环节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立案法官依据工作习惯展开的各项工作,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四是现阶段法院绩效管理模式虽然处在不断完善和持续进步过程中,但也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这也使得部分法院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实践中,需要我们从健全立法、增强能力、提高水平、加强后备支持等多方面,改变司法硬件和软环境,促使立案程序的规范化。法院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好一道防线,应当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要积极受理,不能以种种理由将当事人拒之门外。      

(二)审判     

审判过程中,真正契合当代中国社会司法规律的民商事审判方法应当符合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规律,即符合中国司法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脱离了审判权运行的规律则难以真正实现其方法的运行价值;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运用这一方法能够切实解决当代中国社会中的现实问题,通过方法在实例的应用可以更加公正和高效地解决民商事案件纠纷;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即审判方法是统一的方法,能够适用于各类案件,且能够得到法官的普遍认同和遵循,并能最终形成正确规范的整体性审判思维方式;遵循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相结合的原则,审判方法既是法律思维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也是法律思维主导下的其他思维的综合运用。具体在商事审判中,设置完善科学的商事审判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商事审判通过适用商法、运用商事理念来追求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通过设置特别的商事诉讼程序来追求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并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衡平。具体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上,面对知识产权审判这一迅猛发展并且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新的审判领域,需要我们在尊重法律规定并正视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全面的分析影响案件裁判的事实,并不断的总结司法裁判经验,贯彻“加强保护、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维护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环境案件审理中,明确环境司法公正新内涵,即环境公平、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效益、环境预防;实现环境审判中的司法公正,要求法官转变传统司法理念,重视利益衡平方法的使用,这是实现环境司法公正的工具和有效手段,即在遵循基本的法适用规则下,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可能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权益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矫正正义。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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