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互联网与适当社会(16)

意义互联网与适当社会(16)

王俊秀老师提的适当社会这个概念,可能用这套话语重新转化一下。可以这样说,一个系统在其历史演化过程中,会遭遇一种双重运动。比如说,近代政治在其系统分出和历史生成的过程中,也即“政教分离”的历史时刻,伴随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政治系统不断获得扩张,这是政治系统“构成性”历史运动逻辑的展现。而在这个演化过程中,由于政治权力的不断扩张,政治专制程度不断提高,“国家理性”开始遭遇一个“反制性”和“对抗性”的运动,比如三权分立、司法审查、议会民主、政党政治,这共同构成了系统演化的“自我限制性”宪法功能。“构成性”和“限制性”这“双重运动”推动了社会子系统宪法化动力的形成。在今天,经济系统、法律系统、宗教系统、科学系统,乃至今天所谈的互联网系统,也都有可能出现同样的“双重运动”趋势。所谓的“适当社会”,也就是这样一个系统“双重运动”演化的理想愿景。在今天,这样一种限制性的系统自我约束机制,将由哪些社会力量、社会动力和社会结构来支撑和发动,也即“反制性力量”的重新发现,将是未来政治讨论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今天的互联网意象时代,我们迫切需要重新定义政治,重新定义自由和民主,重新定义权力和宪法,以开放出一些可以提供当代分析、想像和讨论的思想空间。

 我们可能处在一个共变互在中的社会

师曾志(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中心主任)

意义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是及时的,也是意义重大的。互联网不仅仅是传播载体变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在中国社会变迁中所承载的意义。今天听了各位老师的发 言,突然想到一句话,就是马克思·韦伯所言的对知识的诚实。韦伯那个时代,强调的是对价值和事实知识的分条缕析。我今天想谈知识的诚实,只是想说,意义互联网更多的是从体验,到意象,再到意义的实践过程。在座的很多学者是研究哲学的。哲学是一种介入世界的方式。哲学自身也有一个变迁和转向的过程。

互联网时代我们关切的是,理性逻辑思维还是实践行动思维?我觉得自己的思想来源恰恰是中国社会的实践。这种实践包括互联网对政府、媒体、企业、NGOs、个体等的冲击和变革。当年一边做微博的研究,一边做着农村电子商务的调研分析,一边在做NGO领导人和媒体人的培训,人一直处于分裂状态,不知它们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逻辑关系。后来在实践行动当中,逐步悟出,互联网与社会发展存在一种赋权关系,它可以对网民赋权,也同时可以对农民赋权,进而发现,互联网对政府、企业、NGOs等都存在赋权的可能性,从而提出新媒介赋权和公共传播的理论。

各种互联网实践的分析,最终是国家与社会协同共进的再现,内生的或者增量改革的力量在实践与行动之中,对这些实践和行动的了解,是哲学以及其他学科研究的源泉活水。

强调实践和行动,也是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道德与伦理的不同。道德角度就是对事物规则性、统一性的肯定或者否定,伦理则如德勒兹所言是一套非强制性的规则,这些规则按照我们的所言、我们的所行所导致的生存方式来评价我们的言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 需要追问一个问题,伦理让我们从哪里出发?我特别同意赵汀阳老师所说的,一定要从权力切入。互联网时代权力更多地意味着象征性权力,我们首先应关注符号世界的到来以及象征符号在权力场域中的意义。简言之,象征符号所构筑的权力场域是通过语言建构意义的世界,也在解构与重构着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新媒介赋权 提供了国家权力的自上而下以及公民权利自下而上双向运行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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