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应当注重培养和提升自己多方面的能力,如证据审查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思辨能力、出庭公诉能力、理论研究能力等。公诉人的上述诸多能力通常会凝聚为一种表现形式,即庭审时的公诉语言。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讲,公诉语言是一切公诉工作的基石,出众的公诉语言能力是优秀公诉人应当具备的素能。
公诉语言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一)法庭辩论的性质和要求。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各环节的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公诉人语言能力的要求亦存在差异。法庭辩论是刑事庭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基础上,就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提出各自意见并相互辩驳的诉讼活动。由于职能与角色的不同,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对抗成为必然。这种对抗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说服力,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由于法庭辩论环节具有辩论目的的唯一性、辩论方式的对抗性、答辩要求的即时性等特点,因此该环节最能考验公诉人语言能力。
(二)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特征。规范性和艺术性是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两大基本特征。
公诉语言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公诉语言的运用应当规范化。只有规范化的法言法语,才能充分体现出庭公诉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同时,公诉人必须逻辑缜密、用语严谨,不能给对方留空子,更不能因语言上的疏漏而影响公诉的实际效果。其次,公诉语言运用要讲究合理性。针对对方不规范用语、错误观点,公诉人要在充分尊重现有证据及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乎法理情理的反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申控方观点,以起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再次,公诉语言应注重语言回应的即时性。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应当即刻进行回答与辩驳,这种即时答辩不仅考验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足、到位,同时也挑战公诉人的临时应变能力。如果不能从容应对,势必导致出庭公诉的实效大打折扣。
法庭辩论不仅是控辩双方思想的碰撞、综合素质的较量、对案件熟悉程度的比拼,同时也是双方语言艺术的展现。因此,法庭辩论环节的公诉语言运用不仅应当具有规范性,同时应当强调艺术性。
艺术性不仅涵盖了公诉语言的逻辑性、技巧性以及情感性等具体特征,还包括公诉人口语表达能力、语气、语音、语速等细节处理。尽管公诉人参与法庭辩论主要是讲法理,但是这并不代表公诉人的发言不能重感情。不可否认的是,法庭辩论环节中,公诉人发言的倾听对象不仅仅是辩方,同时还包括审判人员及旁听人员、媒体记者。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带给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创伤是沉重的。公诉语言感情的融入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人文关怀,同时也能感染群众、说服法官,引起全场共鸣。因此,在有效指控犯罪、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律监督、实现普法教育等多重目的的指引下,公诉语言的运用既要强调答辩的技巧和策略,也要强调语言本身的魅力和感染力。这一点充分说明法庭辩论环节中的公诉语言运用“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门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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