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语言:在规范与艺术中升华(2)

公诉语言:在规范与艺术中升华(2)

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庭辩论环节的公诉语言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书面公诉语言和口头公诉语言。书面公诉语言是指公诉人撰写的公诉意见书等文书;口头公诉语言是指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为了指控犯罪,通过口头表达的与公诉职能相关的语言。当前法庭辩论环节中,公诉语言的运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语言不规范、不简洁。如把“无照经营的商户”写成“黑店面”,甚至个别公诉意见书中还出现了一些低级、非专业化的谑词,破坏了公诉人的形象。 

第二,语言单一,阐释过于平淡。公诉意见书可以用规范、严谨的专业术语来归纳、评价案件事实,也可以适当使用具有文学色彩的语言进行通俗化的法理解析与情理阐释。因为只有生动形象的语言,才能让人听懂听清,只有入情入理的阐释才能使人心悦诚服。有的公诉意见书在阐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时,用“犯罪手段残忍,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给被害人、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等缺乏具体内涵的贬损性语言描述,这样的描述不仅缺乏对犯罪根源的深度剖析,也无法给旁听者带来直接的语言冲击,大大削弱了公诉意见的教育、示警作用,不利于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第三,论证不严密,说理不透彻。有的公诉人释法说理不充分、不透彻;综合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观点论证的能力存在不足;辩论的整体策略、具体方法选择失当,致使公诉语言的说服力大打折扣,甚至成为辩护人的“攻击对象”,造成庭审局势难以掌控。 

第四,口语表达时思维混乱、断断续续。法庭辩论环节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最为薄弱、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司法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反应迟缓,不能及时回应辩方的发问;有的公诉人思维混乱、答非所问、自乱阵脚、语无伦次;有的公诉人驾驭语言能力较差,口头语较多,发言不流畅;有的公诉人态度不坚决,语言软弱无力,导致陷入被动局面。 

提升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运用效果的思路和对策 

(一)总体思路。提升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运用效果,应将法庭辩论环节的性质和意义、庭前预测和准备、法庭辩论的技巧与策略选择等相关内容与公诉语言最基本的两大特征——规范性和艺术性紧密结合。 

(二)具体对策。 

首先,要充分做好庭前预测等相关准备工作:第一,公诉人要主动学习并掌握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消化全案证据,增强证据链意识,厘清不同证据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要加强学习法庭辩论策略方面的知识,提前拟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辩论环节开始前,要随时观察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稳定、内容有无变化,并结合辩护人的发问内容、证据出示等情况,迅速判断其主攻方向,然后再以此作为及时调整、修正庭前拟定的答辩提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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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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