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问责的有限性
网络问责目前在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早期,再加上由于网络问责制度不完善,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而网络问责主体的不全面和不均衡,使得网络问责天然就带有局限性。
1.网络问责主体的有限性
网络问责主体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网络问责主体的不全面、不均衡。
首先,网络问责主体不全面。尽管网民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网民始终只是公民中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全体公民,无论是全球还是中国均是如此。这是因为,网络问责对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也需要相应的上网费用,能够实施网络问责行为的公民要具备一定的上网能力并且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支撑网络参与行为。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早就指出:“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可怕威胁来自网民分裂或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和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播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这种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民主。”⑥这种“数字化鸿沟”的存在,意味着把那些不想上网、不具备上网能力或无力承担上网费用的公民排除在网络问责主体的范围之外。而且,网民绝大多数是不发表意见的“潜水者”,即所谓“沉默的大多数”,真正参与网络问责的是网民中的少数。网络民意反映的是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愿意在网上表达的网民的观点,所以网络舆论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民意。
其次,网络问责主体不均衡。我国网民的空间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27.6%,网民中10岁-39岁人群所占比例高达79.7%。城市人居多、年轻人居多,网民的这种结构性失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民意偏失,网络问责并不能充分反映农村人、中老年人的问责意愿。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随着网络问责的发展而在网络问责的环境、问责的能力、问责的技巧、问责的效果上得以延伸。
2.网络问责制度的有限性
按照道格拉斯·诺思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设计的,决定人际互动结构的约束。”⑦显然,网络问责的制度对于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尽管网络问责已走进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但网络问责的制度却没有相应跟上。网络问责制度的有限性表现为网络问责制度供给的不足。
一方面,网络问责行为没有得到制度确认。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⑧,但我国没有给公民的网络问责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在2009年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也并没有提到网络问责,因此,尽管网络问责已经从虚拟走向现实,但这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问责的地位问题。所以,有学者指出,网络问责因为没有具体法律规范而缺乏法律认可,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而缺少行政授权,因为没有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援而缺少组织支持⑨。网络问责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网络问责受到一定的权限性制约。在2009年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中,为搞清事实真相,云南省官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网民参与事件调查,且对要求参与调查的网民不设置任何门槛和要求。然而,网民调查团虽雄心勃勃亲赴现场探求真相,却囿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和主客观原因(主要是现行制度未赋予网民相应的权限),最后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调查结果。这就是网络问责法律地位缺失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网络问责行为的管理制度缺失。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则先后公布实施,这一系列制度为规范网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网络问责制度,这种制度的缺失使得网民对网络问责行为在言论自由方面把握不好分寸,可能走向过度甚至极端,表现在现实中,网络问责时的“人肉搜索”等行为往往会侵犯他人隐私,伤害到与事件本身无关的人员。
3.网络问责效力的有限性
网络问责不是制度问责,所以效力有限。事实上,网络只是公民问责舆论的显示器,网络媒体在性质上只是媒体的一种,本身只是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表达问责意愿和施加问责影响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载体,但它不能代替权力部门履行职能。因此,网络问责所反映的问题要想得到解决、网络民意要想实际发挥作用,最终还要依靠有关权力部门的介入,是否问责、问责程度、问责范围等等均由权力部门决定。
网络问责效力的有限性,根源于网络问责行为的民间性。网络问责行为是民间性的,不是体制内的问责,因此,如果没有体制内的问责配合,时间久了,问责事件最终往往不了了之。从近几年网络问责事件来看,事件一旦发生后,相关部门往往及时回应,表示严肃查处,但这种查处进程往往十分缓慢,“热回应冷处理”成了事件处理的一般原则,大量网络问责事件往往是“虎头蛇尾”:表态多,后续跟进少;道歉多,问责整改少;调查多,真相公布少。2012年2月曝光的“奢侈动车”事件、2012年4月曝光的“毒胶囊”事件等等,尽管网民强烈要求问责、查处,但至今没有结果。从根本上说,网络问责事件的后续调查结果难以出炉、相关官员未被问责,关键是网络问责仅仅是民间性的,相关权力部门的调查没有启动,制度内的问责处理机制未发挥作用。再加上不断有新的网络热点问责事件出现,使得原来的问责事件很快被网民所遗忘,事件真相和责任追究都成了泡影。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