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问责的效应:有效性、有限性及偏差性(3)

网络问责的效应:有效性、有限性及偏差性(3)

三、网络问责的偏差性

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和低成本性,使得网民能在网上相对自由地表达真实意见和观点,为网络问责主体行使问责权利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这也为网络失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上非理性的问责言论、虚假的问责信息大量出现,因网络问责行为失范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产生网络问责的偏差性。

1.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

在理性程度上,网络问责与传统媒体问责有较大差异。传统媒体问责大都带有明显的方向性,符合主流思想,往往带有更多的理性。而网络问责则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随意性,问责者不乏非理性甚至具有报复性、攻击性。

公民网络问责具有进入门槛低、匿名性等优点,但是,这些特点也会导致公民网络问责的非理性,为部分网民借助于互联网宣泄不满和怨恨情绪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如火如荼的网络问责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出于正义感,其中一些人是因为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产生利益冲突而选择网上举报;有些人是出于派系争斗、甚至是出于报复而在网络上公布不利于对方的信息;还有些人甚至是为情所困而在网上举报、公布有关材料。据报道,举报山东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的便是他“被弃”的情妇。雷政富的不雅视频拍摄于网络曝光之前5年,当地商人最初目的是想通过偷拍视频的方式来要挟他,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还有的网民因其在现实生活中不得志或者受到挫折,对社会产生不满心理甚至仇视心理,进而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心怀不满,从而在网络上发表偏激的问责言论,甚至捏造事实、虚构情节,这些问责言论直接导致另一部分非理性或者信息辨别能力弱的网民盲目跟风,围观、跟帖、转帖,形成所谓“马群效应”——偶尔一匹马发作而狂奔,整个群体便跟随其狂奔起来——从而放大了网络问责的非理性。

这种马群效应在中国特别容易形成,这与我国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相对低下有关。学者王天笑指出,我国公民是很好的信息接受者,但不是合格的信息理解者和批判者。在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时,我国网民缺少全面地选择信息、理解信息的能力;缺少理性地辨别问责信息的真伪、运用自己的理性思考提出批评性意见的能力;缺少对网络上出现的网络流言、虚假问责信息的诊断和免疫能力。

网络群体极化进一步加剧了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芝加哥大学教授凯斯·桑斯坦首次提出了群体极化概念:“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10)也就是说,本来就有某种倾向的个体在参加群体讨论后会固化自己的最初倾向并逐步走向极端。在网络中,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选择相应的网络论坛和QQ群、微博平台进行互动交流,网民更容易找到自己有归属感以及有共同爱好和话题的群体,因此,群体极化现象更加凸显。凯斯·桑斯坦通过对60个政治网站的随机研究发现,群体极化倾向在网上发生的比率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发生的比率的两倍多。在网络中,网民总能发现某些网站和群体与自己的观点接近或一致,从而增强了人们听到自己“回音”的能力,并在多次群体对话中完成了自我论证,形成了自我肯定和自我欣赏。这也意味着,一些网络问责的言语和观点虽然超出了人们的理性范围和正常判断,但却能够得到其他网民的认同。部分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偏离问责的初衷。如果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占据主导地位,迅速蔓延。原本正常的网络问责就有可能演变成非正常的网络舆论暴力(或称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群体非理性的表现。

2.网络问责舆论的误导性

网络问责行为的误导性集中体现在媒体审判中。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个支柱。正常情况下,传媒机构和司法机构通常能够各司其职,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问责制的发展。然而,在网络社会,会出现网络舆论干预、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最终形成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指的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并形成和散布对相关事件涉案人员作出是否有罪、无罪、量刑多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网络舆论。

网络问责对司法审判、行政问责均会产生类似“媒体审判”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力大小是不同的,我国学者邓蓉敬比较了网络问责对司法审判和行政问责的不同影响力。如果说司法审判具有较强的舆论“免疫力”的话,行政问责的“免疫力”显然十分脆弱。因为,行政问责和司法审判虽然都是一种制裁行为,但二者有很大的差异。司法审判具有公开性并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司法机关必须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枉法裁判行为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司法审判事实上经受了传统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长期考验,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舆论仅仅是这种考验的继续和拓展,一般情况下对司法公正不会产生颠覆性影响。与司法审判不同的是,行政问责常常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批评、自我惩戒行为,带有很大的封闭性,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开裁判的程序。封闭造成了问责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再加上网络问责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于是在突如其来的、强大的网络问责舆论的压力下,负责问责的机关及其领导往往不知所措,屈服和迁就网络问责舆论。为尽快平息舆论,会出现事实和责任没搞清楚之前就过快处罚或者过度处罚相关人员,从而使媒体审判得以形成。“湖南罗彩霞案”以及“湖北邓玉娇案”等在处置相关责任人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问责和媒体审判关系的反思。

无论何时何地,公权力机关都必须尊重秩序与规则、尊重事实和真相,决不能以牺牲公正性为代价,迎合和偏袒理性缺失的舆论。在问责中,公权力机关如果一味地向网络问责舆论妥协。迁就网络问责中既不太公正又不太真实的网络民意,在短时期内似乎得到了网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但长此以往,公权力机关的公正性就会丧失,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自身权威性也将受到侵蚀。这对于现代政府和法治社会而言,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3.网络问责信息的失真性

问责信息失真即虚假信息是导致网络问责偏差性的重要因素。公民问责应是一项依法依规的严谨的活动,它要求问责行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必要的问责。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再加上很多网民过于强调网络言论自由,所以相对忽视了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致使网络上充斥着各种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信息。同样,在网络问责方面,在网络上也存在信息真假并存的情况。从实际情形看,一些责任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引来网民大量的跟帖和热议。此时,一些网民将一些不确定信息发到网上,往往使真相变得扑朔迷离。在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揭露周久耕抽天价烟、开凯迪拉克豪华轿车、戴价值10万元一只的江诗丹顿手表。还有网民发帖曝光周久耕的弟弟是房地产开发商,周久耕打击降价销售的房产商与其弟有很大利益关系。不久,网络上又曝出周久耕儿子是建材商等消息。其实这些信息并非完全真实。经过纪检部门的调查,真实情况是:周久耕抽九五之尊烟和开凯迪拉克车的事是事实,但其余有关其弟弟身份等问责信息属于虚假信息。问题在于,发布失真信息的那些网民一般并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因而,要彻底消除网络问责方面的失真信息也就成为不可能。根据《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微博反腐“误伤”情况时有发生,在2012年通过网络举报的24起反腐事件中,其中9起经调查确认为失实(11)。

网络问责信息的失真,与网络的特性以及网络的管理体制有关。网络媒体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管理体制,传统媒体由于有较为系统的准入制度和把关人制度,可以对媒体内容进行系统审核,信息的真实性比较能保证。而网络媒体中,尽管网络平台也有一些把关人对网络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过滤,但是这种控制是极其虚弱的。网络平台是对所有网民开放的,网民的原创信息可以自由上传并可能被广泛传播。因此,从总体上看,网络削弱了政府控制信息的权力,同时也降低了政府实施信息监管的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问责作为一种新兴的问责形式,的确发挥了一定的实效性。网络问责的有效性表明,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问责对于我国问责制推进、对于责任政府建设、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巨大作用,并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但网络问责的作用是有限的,有时候还会发生偏差。如果说网络问责的有效性反映了网络问责的正效应,那么网络问责的偏差性则反映了网络问责的负效应。网络问责的有限性和偏差性表明,我们不能片面夸大网络问责的价值功能,网络问责只能起辅助性功能,中国问责制的推进决不能主要依靠网络问责,制度问责才是问责的根本之路。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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