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 (3)

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 (3)

三、公正前提下的当事人权利与媒体权利的辩证与平衡

大众媒体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其自身的固有属性,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大众媒体通过多种消息渠道获得可供公开报道的新闻素材是其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实现方式。但是,怎样在保护大众媒体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对受访者个人正常生活及其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也成为学界研究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大众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过程及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时,可以通过多种消息渠道获得新闻素材。然而在消息获取的过程中,媒体难免会对受访者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干扰。当受访者合法权益受到媒体侵害时,或受制于“新闻自由”的名义、或因侵权主体不明而很难通过相关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英国大众媒体同样拥有通过多种消息渠道获得新闻素材以及对司法审判当事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但在对媒体消息来源的限制以及对司法审判相关人员正当权利的保护方面,较之于中国媒体司法报道实践中略显混乱的情况,则有更多的法律规范进行限制与制约。英国法律在保证大众媒体获得消息与公开报道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大众媒体采访对象的正当权益予以相当的保护,使得大众媒体不能够以“新闻媒体拥有言论自由”的理由肆意破坏新闻采访对象的正常生活以及侵害其正当、合法权益。

(一)媒介骚扰行为的约束及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1997年,英国实施的《防治骚扰法》对各种骚扰行为制定了普遍禁止规则,几乎可以覆盖任何形式的骚扰,其中也包括大众媒体为获得新闻素材而对受访者造成的骚扰。该法针对大众媒体为获得新闻素材所经常使用的未经允许的登门拜访、长时间的电话骚扰以及在受访者明确表示希望终止联系后仍然继续接触等骚扰行为起到严格的规范与限制作用。当大众媒体的新闻采访行为对受访者正常生活及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除非媒体能够证明其行为或为阻止犯罪、或有相关法律支持、或有辩护理由支持该行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或因某些特殊情况而具有合理性,否则该行为就被归结为骚扰。大众媒体的采访行为若对受访对象存在骚扰可能,那么受访对象则可以将新闻采访主体以骚扰罪进行起诉。

大众媒体常用的新闻获取手段除影像拍摄、言论记录外,对受访对象的通讯信息进行截取的行为也随着技术发展而愈加严重。这种通过截取通讯信息获得新闻线索的行为虽然有时也为获取重要、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做出贡献,但是该行为对信息被截取者个人隐私权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英国十分重视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立法机构也出台了诸多法律规范约束大众媒体意图通过截取通讯信息获得新闻线索的行为:新闻采访者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截取采访对象的电话谈话或邮件通信,该行为就构成了犯罪。1949年,英国《无线电报法》便对未经授权使用无线电装置通过邮政或电信系统截取信息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1985年,在《防止电信截取法》中也增加了“非法(未经授权)截取邮政或公共电信系统通信罪”。随着科技发展以及对个人权利保护的愈加完善,对“未经授权截取通讯信息”行为的定义范围也愈加扩大。2000年,英国《侦查权力条例》中规定,未经授权便截取来自一切不同渠道的通讯内容的行为均可被控诉。公民的正常生活以及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在遵守法律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进行的诸多规定的同时,大众媒体的行业自律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英国新闻控诉委员会制定的从业守则要求报纸在不能保证足够的合法性或者未获得当事人自愿请求的情况下不应当公开可能导致当事人身份披露的资料。此类自律性行业规范的制定除体现出大众媒体对司法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保护的人文关怀外,也体现出新闻媒体对自身行为以及职业操守的自律。

(二)媒体监督权力的实现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随着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升,其对司法领域的关注度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审判公开揭开了审判过程的神秘面纱,使得整个司法过程被纳入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内。大众媒体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以及引导社会舆论的工具,也通过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实现着对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功能。这种良性监督在很多时候保障了司法公正与权威,但是,媒体的监督权与其他权力一样,一旦滥用就走向另一条背离初衷的道路。当媒体舆论监督权力越界,通过引导舆论方向对司法审判人员施加影响,以“媒介审判”的面目出现时,不仅会对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以及司法公正等基本法律原则造成破坏,更会使得当事人难以获得基于法律事实与逻辑推理而进行的公正的司法审判,亵渎司法的权威,破坏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公民权利。在探求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二者关系时,许多专家学者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阐释,并提出了诸如“媒体要保持客观中立态度,不发表倾向性言论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压力”,“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预测审判结果”[10],“新闻媒体应为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等具有积极意义的原则与规范。

但应当认识到,与英国较为完善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大众媒体采访行为侵害的法律规范与行业准则体系相比,中国在媒体监督权力的实现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中,法条固化进程尚显缓慢,研究与立法道路仍然漫长。我国大众媒体行为的约束多依赖于行业自身规范或媒体从业者的自律,相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公民在正常生活与合法权益在受到大众媒体侵害时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时,行使大众媒体采访权的新闻采访者的行为也在客观上游走于新闻自身特点与法律规范约束二者间的尚未有明确法条规约的空间。因此,无论是在媒体行为规范立法方面还是公民面对大众媒体新闻采访时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英国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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