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0万可改判无罪,法律岂是儿戏?(2)

【案例】60万可改判无罪,法律岂是儿戏?(2)

北青报:后来给钱了吗?

金云堂:我要是有钱就给了,但我没有钱。后来我跟尹丰文说没钱,他说看你怪可怜的,你拿15万就可以了。我还是没有,最后借了1万块钱给他。他收下后,只是催我把其余的钱补齐。一直到开庭我都没有补齐。

北青报:上面你所说的都有证据吗?

金云堂:我和他交谈的时候,他都让我关手机,上面说的没有录音。我给他一万块钱时,他坐在他的车上,我从车外递过去,我的两个朋友远远地看到了。

北青报:判决结果是什么?

金云堂:2013年12月案子宣判,我还是判三缓三。

北青报:都已经判决了,你们为何又见面?

金云堂:是他约的我,他劝说我拿钱,想办法改判无罪。以前他和我谈话时让我关机,后来我知道是他怕被录音,我得到启发,这次就录音了。

北青报:用什么录的?

金云堂:手机。

北青报:不是都让关机吗?

金云堂:中间上厕所我悄悄打开了。

北青报:录下后有没有想过到纪委举报?

金云堂:当时我就想了,是上访,还是申诉,还是找媒体。上访的话,现在的情况……申诉太漫长了,我今年都五十多了,做这个决定前,我考虑了很久。

新闻背景

金云堂在帖子中说,他曾是一家名为“株洲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2004年时因为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唆使下,将他与公司董事长禹瑾筠举报,后两人被邵东县警方以挪用资金罪刑拘,之后被邵东县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被发到株洲市天元区法院重审,金因此结识尹丰文。此后尹丰文以此案可改判无罪为名,多次向他索贿。

根据金云堂提供的一份2012年12月12日的判决书显示,该判决审判长为尹丰文,这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金云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禹瑾筠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网上的信息显示,尹丰文曾任刑庭副庭长,如今在知识产权庭。

根据株洲市工商局的公开资料,株洲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注册于2001年7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法定代表人名叫罗凤林。该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最近一次年检已是2005年。

司法的天平岂能因60万而倾斜?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身为司法人员,可以说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熟知各项法律条文。在维护法律的权威上,理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不是仰仗手中权力,伸手向他人索贿,公然置司法的公平公正于不顾。笔者认为,借位敛财的根子不在其身处什么职位,而是在于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如果干部手中的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约束,借职务之便行权钱交易之实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方虽制定了监督制度、惩罚措施,但却打不破监管不力的尴尬困境。由于官员违纪成本太低,惩处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也就很难形成威慑力,少数司法干部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为之。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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