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此番讲话出现在中央颁布“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台多项禁令约束公务员的背景之下。严格执行各项铁规禁令,是加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塑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政法队伍形象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政法干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对政法干警的行为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其范围大体包括两类:一类与政法干警的特殊身份有关,如警察、检察官、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另一类与政法干警所从事的司法活动有关,如警察、检察官、法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检察或审判工作秘密;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检察官、法官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法官不得刑讯逼供;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检察官、法官不得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等。除了上述列举性规定之外,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还作了政法干警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的兜底性规定。政法干警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行政处分的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检察官、法官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针对政法干警纪律作风建设中带有突出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早在1994年,中央政法委就发布了“四条禁令”:一是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二是绝对禁止对控告、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三是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四是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2010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四个一律”的要求: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相呼应,中央政法单位分别制定了公安干警“五条禁令”、检察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法官“五个严禁”等等;在近期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又分别发布了公安干警“三条纪律”、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法官“十个不准”。上述各种禁令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中政法干警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规定的补充。
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中的“铁规”和中央政法委及中央政法单位所发布的“禁令”共同构成了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中的实体性规范。相比较而言,“铁规”具有法律的逻辑性、协调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而“禁令”则体现出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因时变动性,在内容上与“铁规”形成了交叉互补。目前需要明确“禁令”的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种禁令进行清理、分类、整合,以期形成科学合理的政法干警纪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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