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仍是未来二十年农村政策的基本

家庭经营仍是未来二十年农村政策的基本

一评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一、文件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第20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于经营主体的方面有如下规定:“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容集中在第五章第21、22条,其中第21条“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相关表述如下: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制度,严禁农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相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对条款,一号文件以上表述不只是更加具体了,而且有些说法有所改变,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一是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不再是三中全会所笼统规定的“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里面多了一个“有条件的农户”的限定词。这个限定词,再加上一号文件第21条最后一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可以看出,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一号文件出台,短短二个月,中央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就发生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原因是当前小农经济仍然极其庞大且具有活力。

二是一号文件中规定“探索建立工商农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地非农化”,后面一句虽然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强调,却透露出中央对工商资本下乡圈地非农使用的担忧。而前面一句也透露出中央对工商资本下乡务农失败的担忧,因为工商资本下乡,将农民土地流入进来发展种养业,一旦失败,资本跑掉了,就可能留下乱摊子,农民的土地租金无人来付,土地经营也会受到影响。实际上,在当前全国工商资本下乡从事种养业的规模经营中,大多都出现了工商业本与流转土地农户之间的尖锐矛盾。

三是一号文件中不再有三中全会决议中的“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一句,而是在导语部分写道“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立足国情农情,顺应时代要求,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传统精耕细作与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相辅相成”,这里面,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各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与三中全会决议中“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一句,少了“推进”二字,这很重要。而且,一号文件中还奇迹般地出现了“传统精耕细作”一词,这个“传统精耕细作”当然是与家庭经营相匹配的。

一号文件第22条“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如下表述:

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有两处,一是关于家庭农场,一号文件规定“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且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仅此一处,而不是三中全会中“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一号文件关于“家庭农场”的说法趋于理性,而“专业大户”一词根本就没有出现。二是三中全会中多次提到的“工商资本”、“农业企业”、“企业经营”,一号文件中除第21条要求“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之外,第22条要求“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这个规定中,较三中全会工商资本、农业企业、企业经营等规定,加上了多项限定,第一个限定是,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农业企业。第二个限定是龙头企业要“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也就是说,三中全会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务农的精神,到一号文件中已变得谨慎,不仅没有了鼓励,而且多有限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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