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将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提升为“决定性”作用,使得“市场”的作用得以强化。但我认为,在放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同时,也需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做到“三要”。
一要授权。
市场经济应该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市场主体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受法律保护。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主体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与其他经营者联合成为某产品领域的垄断者,也可能通过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行为,破坏市场主体之间原本平等的市场竞争关系,使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加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生产者、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可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者降低服务水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社会整体利益缺乏天然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市场主体的眼前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市场自身予以解决。为了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状态、保证国民经济平衡协调发展,必须利用政府之手对经济实行必要的干预。当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建立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之上,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的经济问题,政府不要干预;政府要干预的是市场机制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
授权就是通过法律形式赋予政府一定的经济权力,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必要干预提供制度支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管理行为,二是宏观调控行为。前者是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后者则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间接影响。政府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行使经济权力,履行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管理行为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障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市场管理主体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事前约束,事后监督,保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体现经济杠杆或经济利益机制的经济政策来改变市场交易环境,并通过交易环境的改变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选择。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经济总量平衡政策、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制定重点建设投资计划,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了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政府运用货币、财政、税收等方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政府还可以通过关税、汇率等手段调节进出口关系,合理利用外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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