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如何合理监督司法审判

网络舆论如何合理监督司法审判

摘要:因此,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一方面我们应鼓励并依法保护包括网络舆论监督在内的一切社会监督方式,使社会监督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应加大处罚力度,防止网络舆论监督被非法滥用从而影响到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尽量避免或减少不当的舆论监督的出现,为公正的司法审判作出充分的保障,进而营造一个欣欣向荣的法治社会新篇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司法审判,无论是从“邓玉娇案”到“许霆案”,还是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都把审判机关和当事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们通过在网站发表评论、跟帖等方式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找出种种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又借着网络媒体的便捷性,使自己的得以迅速传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章“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明确提出了在加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要加强社会监督,又明确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网络舆论监督凭借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已经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强化社会监督下的司法审判中,如何实现以公开促公正?又如何防止“司法审判”异化为“舆论审判”,削弱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已经成为当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关系博弈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统一。司法审判,指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实体法律规范来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特点,其中独立性与公正性是其灵魂所在。由于对正义的理解多元化,才会出现法治国家所崇尚的法治,因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①。就审判活动而言,要求审判机关严格按照程序依职权展开诉讼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既定的实体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裁判。只有依法审判,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景。

就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而言,指的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只忠于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独立的意志,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法律思维作出裁判,尽可能排除来自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的一切不当干扰因素。简言之,审判独立就是要求法官审案只服从于事实与法律,它是服务于司法公正、并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的,司法审判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②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即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法院及法官的审判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及督促。网络舆论监督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监督形式。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使得网络舆论的存续有了法律基础和保障。而当这种“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经由网络传播开来,受到广大社会群众的关心形成社会焦点热点问题,便形成了网络舆论监督。

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顶层设计试图以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正,强化司法审判的公开又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司法审判公开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是实现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有利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舆论的传播,势必会将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行为放在阳光下,让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达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衡,防止暗箱操作的司法审判发生,从而达到以网络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效果。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立。唯物辩证法提出任何事物之间都是对立统一的,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不仅有统一性,即共同的内在追求都是为了实现审判公正。但另一方面,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权之间仍然有对立性,二者之间的对立实际上就是法院审判权与网络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不当的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价值的侵害;其二,司法审判权借助其它公权力,诸如借助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公诉权等,对公民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侵害。

一方面,不当的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价值的侵害,表现在公民利用网络舆论监督权来不当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比如,网民通过网络舆论,给承办个案的法院及相应的承办法官施加舆论压力,故意对事实断章取义宣传从而制造民愤、又或是标榜着道德进行煽风点火引发社会舆论争议,进而使承办法官为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动摇司法审判应有的独立性。当然,网络舆论压力一方面可以迫使法官更加严谨、清楚地了解案情,迅速、正确地解决纠纷;但另一方面,有时网民的不当干预也会侵犯到司法机关正常程序的开展、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最后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正确判断,最终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对公民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侵害,即公民对司法审判进行网络舆论评价后,司法审判权借助其它公权力,诸如借助刑事案件中的立案侦查权、公诉权等,对公民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侵害。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网民被他人恶意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更为严峻的侵害是,网民还随时面临着被国家侦查机关拘留、检察机关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危险。类似的例子诸如:山东曹县的段磊因在网上连续发帖6次,实名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多项违纪违法行为,但该帖子发出后不久,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了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诉讼。当然,该案最后以段磊因被不当拘留150天而获得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国家赔偿而告终。③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保证国家公权力之间不徇私舞弊、相互勾结侵犯网民的正当的网络舆论监督权呢?最有力的武器依旧是法律对舆论监督权的赋予及保障。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关系良性互动的途径

就本质而言,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在价值追求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只是因主体的身份不同、不同的行为主体采取的方式手段不同而已。独立审判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权力,言论自由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二者都由宪法赋予并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应该以“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态度去决定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生死存亡,而是应该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度积极寻求二者之间关系良性互动的途径,从而尽可能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消除不利影响,向共同的理想目标迈进。

改革并完善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深化司法制度改革中,审判公开并非是一个新造的法律语词。过去谈的、大家耳熟能详的审判公开主要指的是庭审公开,除了法定“一律不公开”、“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宣判。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的扩大,适时改革完善审判公开的方式不仅可以达到“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④的良好效果,还可以通过公开审判的各种途径,向社会展现查明的案件事实全貌,以扼制网络舆论的扭曲评论,进一步提升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便断言:“信息是和权力并进而和政治息息相关。随着我们进入信息政治的时代,这种关系会越来越深”⑤。此后,网络信息与政治、权力之间关系的研究热便涌现浪潮。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涉及面广泛的社会监督方式,怎样构建一种新型的审判公开方式与之制约、协同发展,便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薄熙来案件的微博全程直播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效果,标志着我国审判公开的方式跨越意义的新发展。随后,最高法院借助全面引进互联网技术,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改革,诸如:最高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正式上线,并已经连通全国各省级高院,随后将逐步连通各市级中院、各地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将迫使法院更加充分地载明判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将更好地保障大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的开通,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让大众更好地实现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能更有力地规范、约束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从而起到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概而言之,法院正在探索及尝试的三大信息平台建设,即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个平台,它们有着深远的意义。初衷是美好的,前景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细化才能实现的。首先,步入“深水区”的审判公开改革并不能向以往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了,需要鼓足勇气,要避免出现“雷声大、雨点小”情况的发生;其次,全方位的审判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化形式公开后,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如何捍卫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如何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需要配套制度予以完善的,这要求法院系统内部强化管理、有的放矢出台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考核等途径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

此外,审判信息网络化公开的同时,还应配套建立法院内部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发言人是以网络作为新闻发布平台,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网络为载体,采取发帖、跟帖的形式对网络上的舆论进行引导,主动、及时、权威发布案件有关信息,针对虚假网络舆论信息及时予以澄清真相。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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