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于法有据”与“法律底线”等理念,构成了法制建设内在高度统一性的逻辑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最大特征就是逻辑性强,特别是注重事物的“逻辑起点”在事物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例如马克思的不朽著作《资本论》就是从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入手继而推导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走向灭亡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科学论断。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法治思想的论述,特别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方法论,指出讲法治就是要有底线思维,凡事要有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在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中的“法”,最重要的就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帅的“宪法”。没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各项改革的指引作用,改革就会失去基本的合法性,改革也因此会失去目标明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是要抛弃宪法盲目改革,而是要依托宪法有序改革。改革是不断实施和完善宪法,而不是架空和超越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场合都突出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解决重大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而“于法有据”正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集中体现。“于法有据”思想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逻辑严密性,它集中体现了搞法治就是讲逻辑,依法治国离不开“于法有据”这个逻辑大前提,不讲逻辑,搞不了法治;不讲逻辑,办事就没有原则,就会缺少法律底线等等这样一种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因此,“于法有据”与“法律底线”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内在高度统一性的逻辑基础。
■注重法制建设的关联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等构成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哲学思想最大的特征就是系统观,恩格斯曾经明确地表述了认识事物的系统思想。恩格斯曾经说过,“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善于发现不同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且从系统观出发,采取科学和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党确立法制建设重大方针的哲学方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注重以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把握问题的关联性、整体性。为了进一步突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思想,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体现。《决定》阐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治国”、“执政”和“行政”都属于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范畴,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要依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国家”、“政府”及“社会”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影响。至此,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强调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观点展现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全面系统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辩证方法论。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集中反映出来的法治思想,在哲学上的最大特征就是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战略观、重点论、逻辑方法论和系统思想,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为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