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有效,党政有为,根基牢固

市场有效,党政有为,根基牢固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我国改革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大理论观点,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如何正确理解三中全会的这一重要思想,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当前经济理论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深入研究,取得理论上的突破。

一、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出发,正确认识、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模式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是社会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变化,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之中。比如,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不同于发达国家,大国不同于小国。即使同样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着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日本的法人垄断市场经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和瑞典的福利市场经济等不同的模式。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握三个主要的维度:

一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核心是价值规律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供求、竞争和价格的波动,调节生产,配置资源。不过,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包括法律体系、竞争规则、宏观环境、社会保障等,这些条件的形成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存在局部失灵问题以及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的弊端,弥补市场失灵和克服市场缺陷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二是国情和发展阶段。现实的市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受技术、经济、法律、政治和历史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化传统浓厚而独特,生产力发展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经济体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过程之中。在这种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现阶段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极为罕见的,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它们的规模、结构、运行方式和体制机制,都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照搬照抄别国的理论和经验,是行不通的。

三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与基础,也是决定一定社会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主要因素。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在这样的根基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

这最后一个方面的维度,是当前特别需要强调和重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就会被瓦解,深化改革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一方面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则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两方面的关系上,前者是实现途径,后者是制度基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正确认识、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前提,是不断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更好结合,这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

二、澄清若干片面认识,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关键,是要科学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开。那么,政府该管什么,该放什么呢?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有一些流行的观点是片面的不正确的,需要加以澄清。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所以,除了制定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外,不应当承担更多的职能。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很有迷惑性。确实,如果只是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角度看问题,政府无疑是裁判员而不能是运动员。然而,除了交易和竞争之外,一个社会就没有别的经济问题了吗?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些角度如经济发展、国际竞争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角度考虑问题,就会发现,政府绝不仅仅是裁判员,而是重要组织者、发动者和参与者,是主导性的力量。

另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即在存在着垄断、外部性、公用品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机制失效的情况下,对市场进行行政调节或管制。但是,这只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实际上,市场经济主要的缺陷并不在微观方面,而在宏观方面,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讲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具体表现为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贫富两极分化、失业和经济危机以及经济运行的无组织性。这一点,凯恩斯主义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干预理论也是承认的。  

还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宏观调节,即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这种看法也是不全面的。宏观调节只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个部分,并不能囊括政府的其他重要经济职能,如微观规制、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同时,社会主义经济中政府特有的一些经济职能,如计划协调、统筹兼顾、国有资产管理等,以及与中国特殊国情和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经济职能,如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等,也没有在宏观调节这一概念中得到体现。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三中全会的《决定》有明确概括。《决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具体讲,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作用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计划统筹。政府从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关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经济运行进行自觉的有计划的调节,代替自发的市场调节。

宏观调节。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社会供求的矛盾运动进行调控,以实现社会供求在总量上和结构上保持基本平衡,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稳定的宏观环境。

市场监管。政府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为经济运行提供正常的市场环境。

制度创新。政府通过自觉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公共服务。政府通过提供非盈利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弥补市场失灵。

保障民生。政府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目标,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作为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促进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收入分配调节。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实现共同富裕和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推进可持续发展。政府通过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政府的这些作用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充分履行好政府的这些职能,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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