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推进 尚无时间表(3)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推进 尚无时间表(3)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须做好“顶层设计”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复杂工程,推进过程中要立足全局,稳步推进。对于尚未考虑清楚或不确定的问题,不妨先试点,然后根据试点结果进行取舍。

“规划知识产权法院,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的特点,应当由上而下地全面规划。”杨梧说,“有必要在全国统一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上诉巡回法院,并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设立专家委员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并对知识产权中的新问题给出指引意见。”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功能,杨梧建议,对于一审在基层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二审由各省市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进行终审。“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负责对一审在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二审,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作为准司法的一审。”

在杨延超看来,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呈现极度不平衡态势,因此,“可依据调研数据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可以在首都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按区域位置及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设置若干个上诉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还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李绍荣认为,“不论在企业还是法院系统,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十分稀缺。应积极鼓励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各个环节的人才培养。”

“尤其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更需加强。”李绍荣说,“要高度重视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依靠这些高端人才,才能确保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激烈竞争中胜出。”

杨梧说,应把引进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纳入国家战略高度,在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更主要的是,要在国家层面有计划地派出一些法官出国深造或培训,以培养他们的国际视野,提高他们的能力。”

姜颖认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建设,尤其要考虑到法官合理工作量的测算、主审法官责任制与合议制的兼容、知识产权法官员额制,以及知识产权法官综合保障、工资待遇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齐善鸿表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些滞后,在电子信息化的背景下,对网络时代作品传播和侵权规则,至今缺乏有效和系统的规定。”他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不够,从某种程度上变相鼓励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齐善鸿说,“在一些发达国家,构成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打官司赔偿金额往往十分惊人,甚至让侵权者倾家荡产。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打官司会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以至于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侵权成本极低。”

“要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细化操作程序和规则。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以及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制裁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齐善鸿补充道。

知识产权保护发力

远在17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萌芽,股权、商号权等新的财产形式不断出现。为进一步明确这些无形财产的所有权,英国于1623年颁布了《垄断权条例》,成为首先确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此后,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1709年)、法国的《关于以使用原则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识和商标的法律》(1857年)等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专利发明、著作、商标等无形财富具有了法律上财产的意义,知识产权也由此产生。

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此时,在欧亚大陆另一端的中国,手工业和河运日益繁荣,商品贸易活跃。受经济发展的影响,自然科学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本草纲目》《农政全书》《天工开物》等科学著作相继问世。但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的中国,“个体”、“私权”长期被湮没在“御赐”、“钦授”的“特权”中。

列强以坚船利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之后,“知识产权”被它们带入中国。为保护侵略者自身的利益,英国人于1904年为清政府起草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成为清政府第一部商标法。随后,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也影响了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曾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但发明的所有权在国家,全国各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还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1980年,中国加入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此,中国先后参加了18个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实施细则,还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音像制品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等保护和管理条例,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适应我国国情、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08年,中国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此时的中国已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向主动参与者,从被动移植转变为主动利用。

在由两院院士评选出的“2013中国十大科技进展”中,嫦娥三号月面软着陆开展科学探测、神舟十号飞船发射成功、天河二号夺得世界超算冠军、世界上“最轻材料”研制成功等等,每一项科研进展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闪耀着自主创新的光芒。

在与美国国际数据公司提起的“337调查”案的诉讼中,中国的中兴通讯、华为公司初裁获胜,同样得益于其在自身专利质量和数量优势基础上构筑的专利布局。

30多年市场经济的磨砺告诉我们,中国不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也不能走技术依赖型的发展道路,只能走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道路。大量事例也表明,缺乏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诚然,我们仅用3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走完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之路,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在一些地方、领域和产品中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缺少透明度、不当竞争等问题仍然存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构重叠,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目前归属近十个部门分管,显然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必将进一步激发创新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知识产权自身制度建设提速。

可以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的创新环境将有更大的改善,中国的科技进步将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支撑。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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