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亮点、难点和遗憾

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亮点、难点和遗憾

●《环境保护法》通过稿确立了一个新的基本原则,即损害者担责原则。以前强调的仅仅是污染者担责而忽视了生态破坏者的责任,此次修订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加以合并,用损害者担责原则予以概括,更为准确、到位。

●在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置了专门条款规范流域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的控制向区域的协调和联动防治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科学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稿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强调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虽然此次修订未设置表面上的环境权,却设置了实质的细化的环境权,这将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议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方案确立之后再行修订《环境保护法》,将新的体制入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从2012年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到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历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在落实《环境保护法》时还有哪些难点?

《环境保护法》修订历时3年多,4月24日终于得以通过,《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到25年后的首次修订,从最初的小步走到如今的大步跑,立法试水与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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