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在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宪法中增加依法治国的规定,不仅意味着从根本法上确定了我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为关键的是执政党充分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第一,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来治理国家。这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活动均要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这些要求正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宪法精神主要体现在民主、人权、平等三个方面,法治国家就是具有宪法精神的国家。宪法精神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在法治要求上就是要排斥专制,保护人权,要求平等。

第二,法治国家的特征正是宪法国家的特点。

法治国家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四点:

1、法律至上。法治国家是国家各类机关、全体公民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国家。法治国家的首要特征,就是法律至上,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要尊重和遵守法律。

2、立法民主。法治国家所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要立法民主。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者们制定的一幅幅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要求人们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要体现人民的公意,这是基础。只有民主的立法才能保障这一点,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的立法实践,是制定良法的基础。

3、法制完备。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它也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更多的方面。法治国家体现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系统规范而无一遗漏,并且所有的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均统一于宪法之下。

4、人权保障。法治国家具有良好的法律,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一切都是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的的,这也正体现了宪法最重要的价值,即保障人权。当然,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监督与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需要独立的司法体制,需要合理的分配公共权力。

以上这些特征正是宪法国家的特点,只有在准确定位宪法的职能,只有在尊重宪法的宪法国家中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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