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社会主义契约精神的公平原则

如何维护社会主义契约精神的公平原则

在我国,劳动报酬占比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劳动力资源丰富是我国的资源优势,低劳动报酬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作用的客观反映,是劳资博弈的自愿选择;确保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继续尽力挖掘“人口红利”,以契约精神维护劳资之间自由缔约的“尊严”。其实,自由自愿并非契约精神的全部。各国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要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必须认真维护契约精神的公平原则,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一点应该做得更好。如果忽略契约精神的公平原则,把市场经济一切自愿交易的结果都视为“合理”,就会放纵资本强势,阻碍包容性增长,不利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公平原则是现代契约精神的关键

诚然,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交易各方自由自愿地达成和履行契约,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但是,现代市场经济之契约精神,不仅在于倡导契约的自由,更在于倡导契约的公允,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

缔约自由向来被认为是契约精神的要义。交易各方在自愿前提下达成“合意”,体现了个体之间平等自由的自治规则,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整个私法领域的核心原则。而且,契约自由还被认为能够自然地导向契约正义,“契约即公正”。一直以来,倡导缔约自由的契约精神备受追捧。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合同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但是,缔约自由并非契约精神之全部,更不能当然地实现社会主义的正义。受情势所迫,“利滚利,年年番,几辈子,还不完”的高利贷也可能被“自愿接受”;“卖儿卖女”、“卖身葬父”的契约,也可能是“愿打愿挨”、自愿缔结的。显然,这种契约有失公平,是资本主义契约精神。如果缺失了公平的维度,认定只要“自愿”就必须“守约”,否则依律惩处,那么契约精神必然沦为巧取豪夺的庇护符,这与社会主义契约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除了“自由”之外,契约精神之平等原则还含有“价格公允”的要求。

二、治理资本强势需要契约公平

毫无疑问,强调契约精神之自由原则在目前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深受诚信缺失和人情社会各类潜规则的困扰,我国目前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远未完善,因此强调契约精神时,往往过于强调与自由原则相关联的诚信和规则意识。在很多场合,契约精神被简单视为“信守合约”和“规则意识”的代名词。这无疑有利于确保市场主体的选择自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但是,强调契约的公平原则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度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甚至可以说,公平原则以及维护这一原则的制度安排正是我国治理资本强势局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亟须的关键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制造”长期处于全球产业分工的低端环节,大量企业形成了依赖“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低端生产方式。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中国需要被转移的劳动力数量太多;劳动力供给过多的压力一直未能根本转变,导致企业既没有动力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报酬,也没有动力转变生产方式。这种看法不无道理。尽管相对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入城的农民工而言,当前在城市工作的青年农民工的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已有很大提高,为实现产业升级提供了条件,但是,多数企业技术工人的比例并未明显提高,劳动者所受的培训往往集中于简单的技术规范和提高劳动熟练程度方面,企业对青年农民工劳动力的使用方式,依然以低水平、高强度的简单劳动和体力劳动为主。不过,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也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劳动力报酬并非由劳动力供给单方面决定,而是取决于劳资双方的交易关系;企业依赖低端劳动力的生产方式,才是阻碍劳动力报酬提高的内在原因。

在企业依赖低成本劳动力的生产方式条件下,一方面,生产的技术水平低、产品同质化程度高,单位产品的利润率水平低;另一方面,这种生产方式下产品销售往往不需要复杂的营销和竞争策略,企业规模化扩张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规模扩张往往成为低端生产方式下企业提高竞争力、扩大利润空间的主要途径。这种生产方式的直接后果便是规模巨大的资本与众多低端劳动者的两立,导致面临同质化竞争的大量低端劳动者难以与实力雄厚的资本力量相抗衡,在劳资双方的交易关系当中形成严重的资本强势局面,从而导致收入分配格局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同时,劳资关系的资本强势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又在客观上强化了企业依赖生产规模低水平扩张的生产方式,导致“中国制造”形成对低端生产方式的“路径依赖”。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局面显然都是在“自由缔约”条件下,劳资双方“自愿合意”的结果。因此,打破这种局面,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包容性增长,仅仅依赖契约精神的自由原则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长期过度依赖低端生产方式的资本强势局面使得我国劳动力价格一直未能充分体现契约精神的公平原则,即没有能够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生活条件。一个令人忧心的现象是,多数农民工的生产劳动发生在城市,但是其劳动力的再生产却主要发生在农村。换言之,农民工虽然从事城市劳动,但其收入却往往停留在仅能维持其农村家庭生活的水平。当然,农民工的这种“候鸟式”的“工作—生活”状态,也与我国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法律制度等息息相关。因此,要改变上述局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包容性增长,关键在于完善上述制度安排,扭转资本强势局面,从根本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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