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相信自由市场经济和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具有天然的和必然的形式,即富裕的工业化发达国家所建立的那一套形式,而美国学者大卫·科兹指出,资本主义不等于民主化,相当多的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是专制国家。
民主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它是历史的、具体的,不是绝对化的、固定的,一个国家可以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历史、传统和需要选择不同的形式。关键在于民主的形式要适合民主的发展阶段,要适合国情,适合当时的情势、需要和所要完成的任务。研究民主问题不能只从西方学者的理论出发,而应从历史角度探究它本来的源头。对美式自由民主的研究同样应当采取这个方法。
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了邦联制国家,并制定了邦联宪法,但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汉密尔顿等人,于1787年组织撰写了《联邦党人文集》,要求废除旧邦联宪法,通过新联邦宪法,最后获得成功,美国也由此突然摇身一变而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党人文集》被视为对美国宪法的最好解释,汉密尔顿等人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美国后来成了超级大国,许多人便将美国强大的原因归之于建国之初就制定了一个好的宪法,确定了一个好的民主制度;宪法保证了联邦政府是一个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它自然也就代表全体人民,并且为人民工作。但实际上,《联邦党人文集》的撰写者们不是这样理解的。
在美国联邦的缔造者们看来,古希腊雅典民主是一种民众广泛参与式的直接民主,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暴民统治和民众专权,使政府的决策屈从于民众的盲动情绪,这样的社会对有“财产”者来说是不安全的。同样,美国原来邦联的旧宪法不能够很好地维护当时有产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简单的事实,即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均为当时的有产者。这次费城会议并不是实现民主的奇迹,而是恰恰相反。
英国学者约翰·阿克顿这样看待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因为最为惊人的是纯民主的观点(我们习惯于把它们与美国政治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在这次会议上体现出来。美国的宪法远不是民主革命和反对英国体制的产物,而是对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美国联邦党人重要代表人物之一麦迪逊道出了制宪的真正目的:在一个多数人终会变成无产者的国家里,有产者的财产权在本质上是脆弱的。这种脆弱性成了制宪者们关注多数人暴政威胁的焦点,于是制宪者的基本任务就是设计一种基于共和原则但又确保少数人财产安全的政体。美国现代政治学者达尔认为,在那个时代,民主是同劳动人民要求的平均主义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学者把民主规定为我们今天所谓的‘直接民主’,即非代议制民主;‘共和’这个词,在当时经常被用来指我们今天更倾向于称做的‘代议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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