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一是全面核实土地面积。这包括农用地与非农用地。核查农用地实际面积,既有利于实现农民土地权益,也有利于国家或地区宏观决策。非农用地也要进行细致核查,这对于实施“增减挂钩”等政策是大有益处的。二是继续依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许多地方已经展开,但实践中我省部分地区存在未经村民同意或授权就将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直接确权给村委会的做法,既与现行法律相悖,也会侵害农民土地财产权。应当依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纠正与避免不合法的做法。三是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的,应当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折价进行补偿。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转让住宅、宅基地。四是改革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征地制度框架内,主动改变土地级差收益的分配模式,适当扩大政府征地所得对农村和农民的补偿。通过占补平衡和挂钩项目,从城市的土地收益中拿出较大比例返还给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补偿放弃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民。
第五,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利。新型城镇化不是单纯追求城市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它必须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为前提。强制农民进城,不仅是把好事做坏,甚至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作为政府,当前需要做的是为农民自主选择提供便利:一是要改进现有的农地产权配置状态,让农民在原先已拥有的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拥有农地的处置权和交易权,方便他们在固守土地与迁居城镇中作出选择。二是要消除农民选择进城的户籍制度障碍。二元户籍制度阻碍农民自由迁徙,使他们无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当前亟须改变将户籍作为社会资源分配依据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户籍法律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逐步剥离附加于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待遇。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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