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

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

——学习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几点思考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今年是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又恰逢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民族理论,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进新时期的民族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背景下,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同志初步提出了他对民族问题的观点。1950年7月,他在欢迎中央民族访问团慰问西南各民族人民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只有在消除民族隔阂的基础上,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他还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同上,第167页)这些论述,丰富了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邓小平民族理论形成的起点。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时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就进一步揭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党的十二大报告在关于民族问题上提出了两个鲜明的新观点。一是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从而把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二是把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定为“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邓小平同志强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把民族区域自治上升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是邓小平同志科学总结我国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科学结论。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并系统阐明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在关于民族问题上,党中央强调,要充分认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方面的国情,无论制定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还是实施各项重大政策措施,都必须体现多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占一定比重这一基本国情,要研究民族特殊性和地区特殊性,要照顾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民族政策要长期稳定,政策不稳定,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国家的发展。

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科学总结和系统概括。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并对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从九个方面做出了系统的概括,其中就包括民族理论。这不仅标志着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也标志着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邓小平民族理论是一个开放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其理论的基本思想,而在实践中继续推进邓小平民族理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基础,以促进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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