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党章(6)

四大党章(6)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二十二日)议决,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原载《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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