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党章(10)

十二大党章(10)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八条 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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