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业单位实施合同制意义重大(3)

【案例】事业单位实施合同制意义重大(3)

事业单位“破终身”需养老“破双轨”

公务员编制、参公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制、临时工等不同身份五花八门,把职工分成三六九等,虽然不合理,却出于历史原因而存在多年。这种状态终于在事业单位得到了改变。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彻底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实行合同管理,是顺利推进改革、使条例软着陆的关键。因此,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一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聘,将成为社会人,其社会保障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必然涉及人员的流动生存保障问题,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保障,这一问题的解决好坏,直接影响到人员的流动程度,甚至影响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成败。由于企业的社会化保障程度最高,因此也呈现出最为活跃的人员流动态势。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在全面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其目标也是引入竞争机制,转变传统管理,搞活用人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然而,由于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还游离于制度之外,仍然是计划体制下的地方保障或国家保障,基本保障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这既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流动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也带来社会的不公平。

事实上,早在2008年2月,国务院便提出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破除养老双轨制;紧接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人社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如今,方案下发已近6年,但现实情况却是,5 个试点省市几无进展。究其原因,首先是在制度上缺少顶层设计,将事业单位分类,让公众感觉被区别对待;同时,没让公务员参与社保养老,也使很多人不满。总之,改革试点遇到了少数利益集团的多重阻力。

可见,事业单位“破终身”,需要养老保险“破双轨”。基于这一点,全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也写进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之外,政府还应为其建立职业年金保障制度,如果工作人员在聘期间受到解聘处分,职业年金将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因此,应尽早将事业单位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才良性流动。

【启示与思考】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一经发布立即引来热议如潮,说明这是一个热点、焦点、也是难点。盖因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条例》出台,只是迈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一步,要想真正打破“铁饭碗“,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要落实,加大改革力度,真正将一些吃空饷、碌碌无为的人员清除出去,给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人员予以激励上升的空间,让事业单位不再是养闲人的“养老院”,而变成充满活力的“竞技场”。

而本次《条例》最大亮点莫过于在全国范围内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统一确定为“合同关系”。而其中内涵远非打破“终身制”那么简单。这也意味着,自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约束,同时,他们也将得到双重权利保护。

除了《条例》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解除聘用合同情形。单位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不符合必须签署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下,单位有权拒绝续签合同。这无疑将激增事业单位人员的可流动性,带来竞争,并最终激发单位活力。

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获得了诸多合同法上的权利。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加班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不再仅仅只能申诉,还可以将单位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单位有义务为之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意味着他们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重新跳槽,选择更合适自己的职业。

总之,除一些特别规定外,如事业单位试用期比普通企业要长,他们可以获得和所有劳动者平等的劳动保障权利。

其实,选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向社会购买劳动服务的行为。让相关行为逐步走向市场化,用市场机制打破原有死水,让市场真正成为分配劳动力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国家应有之义,更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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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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