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制度,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同时承担“企业家”角色和“党政干部”角色。这种既“当官”又“挣钱”的双重角色,不仅在社会上造成极大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
●对于界定为一般商业性企业的国有企业,其改革目标是完全剥离行政垄断业务,通过市场化手段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效率。
●对于界定为公共政策性企业的国有企业,其改革目标是退出盈利性市场业务领域、专注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一旦明确功能定位,国有企业可以因企制宜、选择恰当的股权结构安排,推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办法,执行不同的企业领导人员选任、高管薪酬制度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治理体制,采用多种途径和形式来深化改革。
区分三种功能类型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已经步入了一个“分类改革与分类监管”的新时期。关于国有企业分类问题,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将国有企业区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类。也有观点主张,非竞争性国有企业,还可以区分为公益性、垄断性或战略性国有企业。我们认为,比较有可行性的做法,应该是根据企业使命和承担目标责任性质的不同,将国有企业分成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三种类型。
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是带有公共性或公益性的、特殊目的的国有企业。它们仅承担国家公益性或公共性政策目标而不承担商业功能。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应该是国有独资企业。具体监管方法是“一企一制”、“一企一法”,确保企业活动始终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这类国有企业数量非常少。目前,有的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也在开展商业性业务活动,一旦明确企业功能定位,其商业性活动应该逐步分离出来。从长远看,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将是国有资本加强投资和监管的重点。
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它们属于高度市场化的国有企业,只承担商业功能和追求盈利性经营目标。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采用公司制或股份制,其股权结构应该由市场竞争规律决定,遵循优胜劣汰原则。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这类企业的股权多元化程度和股东的异质性程度,不应该受到非市场性因素的困扰和扭曲。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都属于这一类型。
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具有混合特征。它们有一部分商业功能,也有一部分非商业性或政策性功能,其非商业性功能的实现又要求以企业自身发展和经营活动盈利为基础和前提。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多元化结构。有特殊的政策性功能要求的,可以制定具体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特殊政策规定的,应该由市场来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长远看,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将进一步分化,这类企业中的大多数,将转变为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
基于这样功能分类,我们认为,现在的113家中央企业中公共政策性企业有5家,中国国新、中储粮总公司、中储棉总公司、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特定功能性企业32家,包括国防军工板块的十大军工企业和中国商飞公司,能源板块的三大石油公司、国家核电、中广核集团和六大电力公司,及其他功能板块的中盐公司、华孚集团、三大电信公司、三大航空公司以及中远集团、中国海运;一般商业性企业76家包括一般工业制造企业、综合贸易服务企业、建筑工程企业、科研企业和资产规模在500亿以下的其他中小企业。由于国有企业复杂性,这个分类可以是动态的,随着环境和情况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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