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差异化的国企分类治理体制 (2)

建立差异化的国企分类治理体制 (2)

建立差异化的国企分类治理体制

所谓差异化的分类治理体制,指的是不同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企业治理体制。具体表现为六个方面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这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一是将现有的《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部分独立出来,形成专门的《国有独资公司法》,这个法律主要适用于一般政策性国有企业和一些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如果必要,还可以针对每家政策性国有企业进行单独立法;二是针对现有的处于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以单独制定专门的行业法规,这些法规对相应行业的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进行保护和约束;三是对于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不需要有任何特殊的法律,与非国有企业完全一样,完全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

其次,关于分类考核。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的考核,应趋同于一般企业的考核,重在考核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水平;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应显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考核,主要考核政策性目标的履行情况;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的考核,应区隔商业性业务活动和政策性业务活动,再分别从盈利性和政策使命角度予以考核。

第三,关于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制度。现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制度,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同时承担“企业家”角色和“党政干部”角色。这种既“当官”又“挣钱”、或者可以“当官”也可以“挣钱”的双重角色,不仅在社会上造成极大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进而影响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方向改革。在分类监管的框架下,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角色应是职业经理人,除董事长、党委书记等个别主要领导人员外,其他应该全部实行市场化选聘,由董事会任命;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角色应是党政干部,在选用方面,采用上级组织部门选拔任命的方式,他们有相应行政级别,选用、晋升和交流都可按照行政方法和渠道;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集团公司的少数领导人员和子公司的个别主要领导人员可以是党政干部角色,采用组织部门选拔任命方式,其他大部分企业领导人员要实施市场化选聘制度,由董事会选拔任命。在实践中,应尽可能明确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角色,再执行相应的选任制度。

第四,关于高管薪酬制度。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参照市场标准制订高管的薪酬待遇标准,而且,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应大体上向同级别的党政官员看齐,可以稍高于同级别官员,但不能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不能享受过高的年薪和股权激励,这类企业的激励主要以行政级别晋升为主;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的制订依据,应该与该企业高管角色性质保持一致——该企业高管的市场化选聘比例越高,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的相关度越高;反之,高管薪酬中的市场化激励色彩越弱。

第五,关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范运作的方式、参照市场标准来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可不要求有资本收益,例如,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这类公司是可以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可以基于其专营和垄断程度来确定其国有资本金收益上缴比例,垄断程度越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越高,反之,则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越低。

第六,关于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应以市场竞争的硬约束为最重要的监督制度,率先探索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在市场约束机制真正生效后,其他各种行政化的监督制度可以逐步从量大面广的一般商业性国有企业中退出,这将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当干预,同时,也大大降低国有企业的高昂监督成本;公共政策性国有企业,应该是强化行政监督的主要对象,应该与政府信息公开同步;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宜采用市场化监督和行政化监督相结合、自愿性信息公开与强制性信息公开相结合的制度,同时,应按照市场起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加快向以市场化监督为主的方向改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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