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制度建设的深邃思想 (2)

许耀桐:制度建设的深邃思想 (2)

三、坚持原则,建立特色制度

改革制度和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性质。1982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就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邓小平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当代中国的制度改革,必须着眼于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我们建立的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

但是,走自己的道路、独立自主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等于可以闭关锁国,闭门造车,而必须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一切先进的经验。邓小平指出,“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邓小平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邓小平还具体讲了一个道理,“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好,但它在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胆的。它有一个特点,不论资排辈,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从这方面看我们选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与世界文明隔绝的,而恰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同步发展的,在这样的过程中吸收借鉴的越好,中国的特色就越鲜明。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要防止盲目地照搬照套西方国家的制度。比如,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建立就是这样,邓小平说:“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一般讲政治体制改革都讲民主化,但民主化的含义不十分清楚。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毛病和弊端。”(《邓小平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1页)我们建立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四、立足法治,严格执行制度

邓小平认为,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等,用系统的制度和法律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备形态,用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制度建设,必须立足于法治,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前面引述的邓小平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句名言,当时被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成为我们党进行制度建设的指导方针,并成为后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依据。

要使制度走向法治化,就要解决立法的问题,这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而又有效的途径。邓小平指出:“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经济方面的很多法律,比如工厂法等等,也要制定。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在制度化、法律化确立之后,就要严格执行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民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生活中制度化、法律化能否切实地、有保障地得到实现的关键问题。明确了制度化、法律化,当然有利于避免过去经常出现的一些人凌驾于制度和法律之上的奇怪现象。但是,光有制度、法律的健全和完备这个条件,根据以往的教训,还不足以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法律的落实和发展。所以,邓小平提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显而易见,只有坚决地严格贯彻法治、严格执行制度,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才是衡量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得以实现的标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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