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法工作(3)

汪永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法工作(3)

——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论述

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会陷入所谓“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把握法治意义上的公理、常情。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意义上的理是公理,不是歪理;法治意义上的情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常情,不是个别人的私情。公理、常情是构成国法的重要内容,国法是公理、常情必须坚守的底线。司法实践中,合法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讲得通;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讲不通。只有用法治思维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用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分析、处理问题。社会事物是复杂多样、普遍联系的,评价事物的优劣、对错、利弊,应综合各方面因素。运用法治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来分析、处理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我国司法实践看,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去分析、处理,有时难以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既有明确的杠杠,也有极大的包容。政法工作者要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既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努力实现执法司法行为最优、执法司法效果最佳。

用法治思维把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与理性文明执法司法结合起来。人民群众衡量执法司法活动,首先是合法,同时要合理合情。只有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做到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才能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要规范执法司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阳光执法。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执法司法人员善于与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是引导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维护社会秩序义务的重要方式。官民都依法办事、理性平和,很多矛盾才不会升级激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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