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富民: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

赋权富民: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

农民的贫困实质上是权利的贫困,“三农”问题实质上是权利问题。一系列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的政策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陷入了一个解决“三农”问题的愿望与限制农民权利的现实之间的纠结而不能超越。当前有三个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是传统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市场化、城市化的发展不适应性;二是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的不平等性;三是农业特性与政府责任的不对称性。

最近十年来,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都聚焦“三农”,中央也明确把“三农”工作提升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农民的贫困实质上是权利的贫困,“三农”问题实质上是权利问题。一系列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的政策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陷入了一个解决“三农”问题的愿望与限制农民权利的现实之间的纠结而不能超越。当前有三个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是传统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市场化、城市化的发展不适应性;二是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的不平等性;三是农业特性与政府责任的不对称性。

因此,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赋权富民。赋权富民,具体来说,就是要重点赋予和保障农民以下六种基本权利。

赋予和保障农民的财产权

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就是农村和农民缺乏产权,既缺乏与城市及市民平等的财产权,又缺乏农村产权在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表述机制。缺乏明晰的农村集体及农民的财产权利,最容易被公权力和资本所侵害。

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党的十八大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些都是赋予和保障农民财产权的基本方向。应当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把土地产权还给农民,逐步赋予农民完整的产权权能,从法律上建立清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产权表达机制,坚决制止在城市化进程中盛行的以行政权压倒和侵害财产权的现象。

赋予和保障农民的自由迁徙权

自从1958年建立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后,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被取消,实质上就是农民进城转变为市民的权利被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剥夺农民自由迁徙权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在计划经济时期,剥夺农民自由迁徙权的后果是造成了普遍的贫困。在市场化改革以后,剥夺自由迁徙权的后果是造成了农民工问题以及农村 “三留守”问题。

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这是几十年来《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自由迁徙这个大问题和大目标。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中国人在中国的土地上享有自由迁徙的基本权利。户籍改革后,农民只是一种职业,不再是一种身份。对每一座城市来说,在涉及本地农民工的户籍改革上,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农民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集体资产及其收益权、有关农业补贴政策等权益保持不变,不因户籍改革而变动;在涉及外地农民工的户籍制度改革上,凡是在城镇正式就业且签订就业合同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均应落户成为城市的新市民。越是大城市、特大城市,越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特大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矛盾以及“城市病”的正确途径是放弃GDP主义,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布局和公共资源高度集中的格局,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居住和自由迁徙的权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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