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派专人监督干部业余生活 “奇招”还需“奇效”(2)

【案例】派专人监督干部业余生活 “奇招”还需“奇效”(2)

人们常说,腐败分子就是全民公敌,反腐败就是一场特殊的战争。既然是斗争,就有战略战术的问题。从战略上说,既有持久战,也有歼灭战;从战术上,既有阵地战,也有游击战。密云县的这项反腐举措,不妨看做“反腐游击战”的一种探索。

游击队打好了,必然会对反腐败的“正面战场”起到良好的配合作用。一方面,应该追求小规模的人员构成和低成本的经费开支;另一方面,也应该追求高质量的监督效果和大范围的震慑效应。哪怕是拍掉几只“苍蝇”,也会促使掌握权力的干部不断自我反省、自我约束,也会促进整个大环境向风清气正的方向好转。这才是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具体做法可以继续探索,但对腐败形成持续高压态势的共识不应有丝毫动摇。

不可否认,和通过法治、通过建章立制、通过简政放权等治本之策相比,游击战式的反腐,更多是在治标方面下功夫;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现阶段,反腐败的治标任务依然严峻,治标的努力也一时一刻不能停歇,惟此方能为治本赢得时间,最终赢来对腐败分子、腐败现象战略决胜的那一天。

“专人盯防”的反腐奇招能否长期有效?

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落马官员的不断增多,各地纷纷开动脑筋谋划举措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以北京密云县为例,县委规定所有镇乡街道的纪委书记都必须从异地产生,干部使用要遵守七项基本规则,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组建干部监督员队伍,定期向组织部门汇报监督情况等等。

可以看得出来,密云县委在反腐败预防措施方面是下了功夫的。但是我们也该看到在这些举措中有些做法是否合适是值得探讨的,如:组建干部监督员队伍,定期向组织汇报情况。相信密云的这项举措的初衷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反腐,但笔者对这种奇招式的方法并不十分认同。

首先,这个队伍100名的人员数量能否满足对全县干部的监督;其次,这些人员能否真正履行职责,还是敷衍了事有待时间的检验;第三,这个队伍真正履行职责能坚持多久不得而知;第四,监督干部8小时之外的生活,而且要定期汇报,首先先不说监督员们是否能坚持做到,单说监督加汇报的形式不像是监督更像是监管,这是否合适有待探讨;另外,汇报得有内容,监督员们难道要放下手中事情每天都跟着领导干部?如果是这样,那么里面是否会涉及人权问题也值得商榷。

对腐败零容忍,积极谋划举措这绝对是正确的,但若是为了举措而举措,使用一些不切实际的方式做表面文章,那笔者认为还不如不做。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该有做长期战斗的思想准备,制定思路谋划举措都应该以这一点为基础。同时,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奇招式的方法毕竟显得单薄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预防体系,以制度的强大力量威慑、惩治腐败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监督干部业余生活本身即是腐败

监督干部的业余生活,看似“奇招”“狠招”,其实是“阴招”“损招”,背后更是问题重重:一则,被聘用的人是另发工资呢,还是平白增加工作负担;二则,这些人是否可靠,要不要再派人去监督那些监督干部的人?三则,100名监督员去监督全县的干部,够用吗?类似的问题,还可以层层追问下去。

反腐败,人民群众是无比欢迎的,广大领导干部也大多愿意接受监督,但反腐败并不意味着搞内耗,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地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领导干部的职位有特殊性,可以部分让渡隐私权,但决不可无边界地侵犯。一句话,反腐败,切忌矫枉过正。

况且,建立干部监督员的做法并没有体制机制创新,还是在搞人治那一套,没有体现出我党依法反腐、“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要求。而且,从效果来看,还不如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如果纪检部门能够对群众意见足够重视,其反腐效果胜过干部监督员何止千倍万倍。

所以说,密云县建立所谓干部监督员队伍更像是闹眼子,是纸上谈兵,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反腐作用,最多让工作总结上添几笔表面成绩而已。如此看来,所谓监督干部业余生活并非反腐,不客气点说,这本身即是腐败,典型的形式主义。

其实,反腐败并不需要搞多少花样,既有中央的具体要求,也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何须再挖空心思做无用功。地方政府可以搞一些探索,但归根结底,在健全干部管理机制的前提下,抓好财产申报登记和出入境审查才是反腐正道。除此之外,那些所谓的干部监督基本没什么实际意义,纯粹浪费舆论空间。

【启示与思考】

近日,北京多个区县结合自身的特点各出“奇招”“狠招”遏制腐败。比如密云县建立干部监督员队伍,指派专人监督干部业余生活,加强对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

咋一看,会认为这是当地政府的一项反腐“奇招”。但细细想来,这样的“奇招”是否真的能“打”出来?是否真的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却还是一个未知数。

由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大学生村官、社区负责人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是否真正管用?或者说是否真的“敢”用?当下的“以下监上”制度往往沦为一样“摆设”,原因在于工作上存在直接隶属关系。下级不愿也不敢动不动就拿自己的领导“开刀”,因为自己的工作还得“靠领导提拔”。不要说监督干部业余生活,恐怕在8小时内的生活,下级也监督不了上级。

8小时外怎样监督?这也是最为现实的一个问题,8小时内的监督都已捉襟见肘,8小时外还能不能起到监督作用?先不论被监督干部在八小时外需不需要休息,连监督员自己在8小时外都需要休息,或者安排自己的私事。难道要让监督员24小时自己不休息跟着干部屁股后边儿跑?怎样监督?恐怕还需集思广益,寻找一种更为切合实际的手段。

私人关系如何“避嫌”?同一单位,同一地区,工作上有联系,生活中有瓜葛。难免不让人怀疑“8小时外监督员”也有可能对被监督干部的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将一个干部的腐败“辐射”到监督员身上,造成大面积的腐败滋生。同时,干部有监督员监督,那谁又来监督“监督员”?还需要上级纪检部门介入?那这项“奇招”的“造价”就瞬间被抬高,“奇招”变“贵招”,谁还愿意“出招”?

不得不说,要运用“8小时外专人监督”这样的“奇招”“狠招”来遏制腐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通过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奇招”才会收到“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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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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