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光:邓小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建者(3)

王伟光:邓小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建者(3)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制度基础和根本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是有机结合、高度统一的。邓小平领导党和人民,既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又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还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及时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种形态中,制度的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向成熟稳定的标志。邓小平对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的贡献。

第一,科学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把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旧中国留下来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没有完全系统全面地建立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制度体系,法制尚不完备,以致于发生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等问题,给党、国家和人民都造成很大灾难。早在1980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他深刻指出,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正是在邓小平的倡导和推动下,我们才走上了注重制度建设,依靠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路子。

第二,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既包括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又包括各种具体体制,前者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后者则是灵活的、变动的。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针对一些人认为我们改革是搞资本主义的疑虑,邓小平强调:“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他在审阅十四大报告时说: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不要丢。民主集中制我们讲得太少。这个制度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是我们的根本制度。不管怎么样,要树立一个观念,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邓小平告诫我们,“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他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时指出,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不能搞无政府主义。”这样,邓小平就阐明了推进改革的原因、内容和目标、界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定了正确的方法、途径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于我们今天全面深化改革仍然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体系与邓小平领导的改革开放相伴而生,将国家各项事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就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他看来,“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亲自领导了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工作,主张“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些重要论述为制定1982年现行宪法确立了指导思想。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准确地表达了我国政权的性质和特点。为避免“文化大革命”之类悲剧的重演,1982年宪法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增设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宪法还确立了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等,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日益完善。宪法还吸收民族工作拨乱反正的主要成果,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84年,邓小平又指导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得到法制化、规范化。习近平同志对1982年宪法的重大意义作了这样的评价:“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第四,带头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为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创造条件。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是从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起步的。早在1980年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从1980年9月起,他本人就带头不兼任国务院副总理职务。在他的坚定支持下,1982年2月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强调:“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这是一场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革命,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事业能够顺利实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1986年10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前后,邓小平、陈云等同志主动退出了党的中央委员会。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江泽民担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标志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形成。9月4日,邓小平给中央政治局写信,请求辞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实现退休夙愿。正像他自己说的那样,他“最后的作用是带头建立退休制度”,体现了一个共产党领袖的宽广胸怀和战略眼光。党的十四大高度赞扬邓小平等老同志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继往开来、万古长青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美国学者耶金和斯坦尼斯罗认为:“正是具有献身精神的革命者邓小平在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果断地使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从旧体制中解脱出来,并融入世界经济。”邓小平通过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经验,满怀信心地预言:“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我们一定要坚定这样的制度自信,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邓小平曾经说过:如果没有毛泽东,中国人民至少还要在黑暗中摸索更长的时间。我们今天同样应当说,如果没有邓小平,中国人民就不能有今天的新生活,中国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的新局面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明前景。伟人虽逝,精神永存。邓小平留给我们的最可宝贵的财富,就是他创立的邓小平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他的光辉业绩和科学理论,已经并将继续改变和影响中国和世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邓小平同志为它确定了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这篇大文章上都写下了精彩的篇章。现在,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继续把这篇大文章写下去。”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谱写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新篇章,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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