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近二十年来首次大修

预算法近二十年来首次大修

8月25日,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至此,这部法律修改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键词】全口径预算

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已经实行了近20年。期间,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还是社会公众对于预算制度的认知和理解,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预算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形势,因此,修改预算法也早已被全国人大列入了议事日程。

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草案)中开宗明义地指出,预算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一致。

修改稿重点强调了全口径预算,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项内容,并对这四本预算进行了具体定义。同时,修改稿还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行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关键词】地方债

地方政府举债,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投入不断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地方债问题也成为社会公众十分关心的热点话题。此次修改决定(草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

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但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而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外,修改稿中还明确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同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修改稿还对国务院管控地方债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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