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近二十年来首次大修(2)

预算法近二十年来首次大修(2)

【关键词】转移支付

市场竞争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是各级政府之间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无偿支出的活动,也是我国为了弥补“支出高度分权,税收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特点所带来财力缺口的重要手段。但现行预算法中并未对此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管理,因此也带来一些资金滥用、“跑部钱进”、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此次修改稿中对转移支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修改稿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同时,修改稿还要求,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且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关键词】人大监督

应重点审查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预算公开,对于保障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预算管理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预算法中并没有对预算公开作任何规定,修改稿专门对预算公开作了详细规定。

修改稿中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此外,修改稿还对预决算的审查监督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各级人大不仅要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审查,而且应当重点审查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举债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链 接

预算法修改历程

我国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2004年,我国启动预算法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修订工作延后。

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12月对草案进行了初审。

2012年6月,预算法草案迎来二审。随后,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1.9万人提出了33万条意见,其中有3.4万条具体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