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之治在审判权运行的场域中集中体现为司法民主的贯彻。历史表明,良性社会治理结构的形成不仅需要稳固的经济基础,而且需要稳固并富有活力的社会基础,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社会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建构起相对稳定和谐的新局面。司法民主就是使社会基础稳固并富有活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强力推进司法民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毋庸讳言,“民主”对于当下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写”的真理,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凡是被人们所称道的,都被认为是民主内在的或者必然的要求,或者至少与其密切相关。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和区域特色,在司法民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集中体现在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实施上、创新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以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
然而,当前司法民主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人们对于司法民主的认识远未统一。司法为民的目标固然值得肯定,但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尽量避免以民主的原则、方法来取代司法,以政治标准和群众情绪来主导司法的观念借机重现还在探索之中。事实上,审判实务中已然存在从司法为民到司法畏民与从程序简化到程序异化两方面的困境。
社会情势表明,我国正经历一个由“直柱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向“漏斗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转变的过程,它多少预示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在某些区域里开始慢慢分离。因此,司法民主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和创新,以回应转型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民主的“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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