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审判权治理功能实现的重要路径 (3)

司法民主:审判权治理功能实现的重要路径 (3)

摘要:社会情势表明,我国正经历一个由“直柱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向“漏斗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转变的过程,它多少预示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在某些区域里开始慢慢分离。因此,司法民主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和创新,以回应转型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民主的“度”上。

在“广度”上,一是继续探索通过专家证人、法庭之友的形式,为司法机关提供专门的或者一般理性人的认识和智慧,弥补司法人员认识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二是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媒体渠道对司法机关依法、适度开展舆论监督,丰富司法的大众性;三是基于辩论是重要的民主原则,应当把法庭辩论的充分程度作为衡量司法民主开展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深度”上,一要加快观念更新,取得民众支持。美国学者马克·沃伦指出:“如果民主制度没有获得足够深厚的大众支持以渡过困难时期,那么公民们能够轻易地否认民主的存在。”因此,要变被动为主动,为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司法廉洁提供坚实基础。二要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革新与发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动力和助力,也存在于公民参与之中。在参与过程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公民就像是一首大型赋格曲中的音符,必须致力于一个共同主题的发展并且必须分享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理解。公民的参与对公共治理贡献极大,不但能保证社会治理的合法性,而且也能使其顺利贯彻执行。三要深化制度建设。历史以及逻辑均表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越高,现代国家建设的力度越大,它对制度化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例如,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一相对成熟的制度应着重在关键环节上进行完善:主要包括优化人员结构、建立“预备役”队伍制度、合理的任期制度设计以及考核、激励等机制的建立健全。四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比较优势和连锁效应,达到效力倍增的效果。譬如,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积极整合“三调”(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关系,强化制度对接的统筹力度,努力改变功能非均衡发展状况以增强合力。五要注意克服两种动向。其一,摒弃司法领域“政治秀”观念,通过鲜活的、实在的探索促进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其二,纠正偏重“宏大叙事”的历史惯性,应当认识到民主“细节”比“宏论”更受民众欢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司法民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因此必须坚持司法民主与司法规律的有机统一,坚持扩大参与和有序参与的有机统一,坚持改革创新与立足实际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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