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立法不是治愈“啃老”“虐老”的万能药(4)

【案例】立法不是治愈“啃老”“虐老”的万能药(4)

不久前,山东出台了《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这个条例的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就是把“禁止啃老”写进了法规当中,“啃老”被写进法律了,这是否能切实的解决当下的现实问题呢?笔者还是那句话:对于啃老立法的事,跟“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样,很多人均是“一笑而过”。毕竟,啃老算是一件家务事,我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用法律解决所有的家庭问题,总让人觉得有些牵强。

说到底,禁止“啃老”写进法律,其初衷是好的,是鼓励“啃老族”都出去自食其力。但是如果将它变成法律中的一项条款,这就值得商榷了。有道是“解铃还须系铃人”,社会的问题还是交由社会去解决,通过大环境来改变“啃老”现象。出台这样一条法律,就算初衷再美好,但大的社会问题不解决,不变好,那么禁止啃老,只能是一条难以落实的空文,如此一来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一言蔽之,法律并不是万能药,医治“啃老”不能通过一条法律就能奏效。唯有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组合拳,才能有望治愈“啃老”这一顽疾。

【启示与思考】

尽管现实生活中,出于对子女的爱,或溺爱,一些老年人心理上并不排斥子女啃老,但“啃老一族”未尽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老年人合法权益因此受损却是客观事实,而近来由啃老引发的多起血案,更敲响了立法警钟。

客观讲,地方立法亦有可行空间。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毕竟较抽象,像杭州市“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它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立法条文,则更具实操性。

不管是通过道德谴责还是立法禁止,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不啃老”的社会氛围,既是对年轻人的一种督促和激励,也体现了“老人优先”的原则。这里的“老人优先”,不仅仅指老年人在排队、看病的时候享受优先待遇,而是在权利保障上得到优先照顾。这既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也符合现代社会的权利观念。

当然,立法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在消除啃老问题上,还需多管齐下,在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营造“老吾老”的良好风气等方面,应该付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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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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